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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纳税评估中的几个问题

浅议纳税评估中的几个问题


张晓燕


【全文】
  纳税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新加坡、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纳税评估为提高其本国税收征管效率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随着2001年底国税发[2001]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颁布和执行,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纳税评估试行至今已近五个年头,其对于弥补征管改革过程中的管理弱化,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思想的优势渐渐显现,作为税收监控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对纳税评估的必要性本文不加赘述,只试从实践出发对纳税评估实施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以浅述。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问题。
  目前有一种特别流行的说法认为,纳税评估缺少法律依据,不受法律所保护。理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对“纳税评估”有所规定。笔者以为,这种说法缺乏根据。
  对于纳税评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在相关文件中通用的对纳税评估的含义表述为: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由此可以看出纳税评估事实上是一种“税收管理行为”。
  任何一种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由法律授权而进行,税收管理行为也均应基于税收管理权而产生。征税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税法、进行税收征纳活动中拥有的国家权力。征税权的内容是有关税收事务的征收管理,也被称为税收征管权或税收行政权,它包括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入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和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权。税务机关所有依法进行的税收管理活动均是基于其税收征收管理权而产生的,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其方式和结论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则必然应有法律效力,这勿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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