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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对中国当前的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问题

APA对中国当前的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问题


刘伟


【全文】
  2004年以来,外资企业逃税成为媒体焦点。目前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37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约为25万户,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是亏损的。这与其采用转让定价避税有很大关系。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估计,国库每年因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要损失300亿元人民币(合36亿美元)。
  其实,自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国家作为征税主体就与纳税人充满了矛盾,很多政权都是由于横征暴敛激起民愤,最终被推翻。明王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三饷”的加派使贫困的农民无法承受,沉重的矿税和商税又使商人纷纷破产,最终淘空了明王朝的根基。然而,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无论如何,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肯定是需要征税的,否则,就只能回到茹毛饮血的史前社会。而人们总是利己的,无论是个人还是作为组织的法人,总想着能多留点利益在自己的口袋里,这也无可厚非,西方近代以来确立的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其采取各种避税行为尽可能的少缴税也是可行的。
  而作为纳税人的外资企业最常采用的避税方式就是转让定价。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的战略目标,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活动时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包括对货物价格、特许权使用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的确定。由于是内部交易价格政策,转让价格并不完全决定于市场供求关系,它可以是一个纯粹的仲裁数字,也就是说价格可以与发生的费用无关、与所进行的运作无关、与增值无关。有非税目的的转让定价和基于税务目的的转让定价:前者主要是为了克服外部市场的不完全性,降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必要信息的费用、寻找合适贸易伙伴并与之进行讨价还价的成本,在合同上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成本,接受合同的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因市场联系时滞或中间产品供应不及时产生的成本,各国政府设置的障碍,包括关税、配额、税收、资本输出限制、汇率政策或其他政府干预等等;后者则是为了在有税率差异的国家或地区之间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税前利润达到集团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例如,母公司处在高税率国家,子公司处在低税率国家,母公司在向处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时,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反之,该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时,则采用高的转移价格,以提高母公司的成本,降低母公司的利润,这样,利润就会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纳税,减轻整个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跨国公司还可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Tax Havens)的控股公司进行间接避税,由于外国公司在避税地的税率很低或根本不纳税,当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也极为松弛,公司的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有较大自由,因此,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或虚设中转公司,操纵转移价格,以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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