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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谈法治与人治的相通性和互补性

初谈法治与人治的相通性和互补性


唐林军


【关键词】法治 人治 相通
【全文】
  
  在一般人看来,法治在当今可是再好不过的东西了,它给我们带来了稳定、安全、秩序还有权利,使社会显得有章有法有理有据。正因为如此,现代人无论是西人还是国人对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可谓是孜孜以求,这种态度固然令人感动,可是法治运动的如火如荼,也极容易导致对人治想当然的轻视。
  对于公众而言,如果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这无疑是很重要的。因为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伦理社会向现代法理社会的转型期,对于一个人治传统的社会提倡法治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培养对法律的信仰(而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然而对于一个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来说,对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有冷静清醒而理性的眼光与头脑,对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必须认真思考(对人治不可一棍子打死,“一刀切”)。 人治与法治如果孰优孰劣一目了然,那人类历史上长期的“人治”与“法治”之争岂不可笑?而且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人治都长期被一些伟大的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我们看来如此简单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是如此愚昧,而我们是如此聪明!而且人治与法治的反差如此之大,一个领导者也不会在如此明显的选择之间选择这样对其政治抱负或扬名青史或富国安邦如此不利的治国方式,即使他想,他的人民也不会答应。可以说,我们有一千个理由反对人治,同样,我们必然有一千个理由主张人治。当然,仅仅从这种逻辑推论上就得出人治与法治关系必定千丝万缕的结论还显得空洞,不足以令人信服。但我们完全可以将这种逻辑上的清理作为一个很好的起点,迫使自己对人治、法治的关系做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在分析之前,我们必须假定两个前提:前提一、人治与法治应该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不含褒贬之义,两种治道的目的是一致的(区别在于目标一致,方法不同而已),都希望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即使人治事实上可能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不安,这也并不意味着人治论者就希望把国家搞乱或将百姓(公众)置于死地;前提二,天地之性人为责,毫无疑问,法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民幸福而安宁的生活而产生的。在问题的追问与思索上,我们应该以人的需要和价值为中心,以人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正如那句悠久的精典表述“人是万物的尺度”一样,可以说,一切社会政治理论科学和社会政治制度设计(包括上帝)均是基于“人”,也是为“人”而生的,理论的摸索,制度的探究,实践的操作都离不开对“人”的追问和思考,在国家的治理上,当然同样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法为本。以上是我们思维的两个前提并贯穿始终,同时也是我们思维启发和起发的平台,不承认这两个前提,则问题无法展开与讨论。同时,在思考与深入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一个问题:揭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究竟是矛盾和问题的本身“客观地”存在于那里,还是基于一个观察的姿态左右使然而硬瞧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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