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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政府管制还是行业自律?

律师收费:政府管制还是行业自律?


季卫东


【全文】
  大家都知道,美国盛产律师,因此,也就难免出了许多关于律师的笑话――多半是针砭辩护人强词夺理以及向客户巧取豪夺服务报酬的劣迹。例如在纽约州,流行这样的讽喻小品:一个律师去世后,腾云驾雾来到天堂门前。报到处的职员问了他的姓名后又问阳间寿命,回答是花甲60。职员脸色一变,喝道“撒谎!根据这个姓名下的历年活动时间的记录,合计101岁。说假话,要被罚,你必须立即下地狱去”。这里嘲弄的是,在律师楼最常见的计时收费制下,有太多的虚报和重复计算。尽管如此,收费标准还是一直属于行业自律的范畴,基本上取决于法律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
  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没有为律师预留生存空间,对民间自发的有偿性代理政府也一直采取严禁政策。这种有审判、无律师的格局,从1912年开始被打破,几经曲折,在93年才发生真正的质变――司法部在这一年正式接受了律师事务所属于第三产业的概念,承认了法律服务的市场化。这种改革举措当然很有必要。但是,对律师乱收费的非议以及对律师收费进行管制的要求也随之而来。加上律师人数相对短缺,难以形成对委托人有利的竞争机制,结果引起“打官司太难”、“请律师太贵”的民间怨气逐年高涨。
  为了树立律师的清正形象,化解舆论压力,司法部从1994年起特意严肃地强调律师在公益方面的作用和义务,并积极推动了法律援助活动。97年再次修改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宣告对五种类型的基本代理服务制订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并容许各省级地方在国务院规定的价格调整幅度内作出变通性规定。2003年司法部发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建设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全面推行律师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以及事务所专业化等具体任务或举措。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又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用以取代97年暂行规定。
  按照新的管理制度,律师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举的方式(第4条),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这三类基本诉讼和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的代理等在内的主要业务,均适用政府指导价;仲裁、顾问、咨询、非诉讼事项以及文书制作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5条)。在非群体性民事诉讼中,除涉及身份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案件外,承认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但以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为限(第11条-13条)。对经济有困难却又不能享受法律援助的公民可以减免收费(第23条2款),但在一般情形下,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视为不正当竞争(第26条2款(5)项)。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地区差距太大的现实,新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6条),完全没有考虑跨地区协调以及原则上的统一化等问题,也完全没有考虑律师协会的角色作用。
  首先应该承认,《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工作成本和报酬的计算标准明确化、防止过高征缴的偏颇,这两点立法意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如何,具体的收费标准、适当的价格限度可以缩减律师与客户逐次个别谈判的复杂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活动的效率。虽然新的规定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分类还很粗疏,收费项目的区别也过于简单,但许多条文的构成还是颇见合理性,特别是强调案件的轻重、难易、牵扯精力多少对衡量标准的影响,切合实际需要。尽管如此,还是不得不指出:对律师主要业务活动实行地方政府分别制订指导价并直接干预收费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人自治的原则,也有损于根据律师与客户的合意确定服务报酬这一自由职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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