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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杀妻”冤案谈起:米兰达警告词的当下话语

从两个“杀妻”冤案谈起:米兰达警告词的当下话语


包万平


【关键词】米兰达警告词
【全文】
  2005年已经离我们慢慢远去,在2006年的日子里,我们无法忘却2005年4月1日的清晨,佘祥林走出服刑监狱的那个画面,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洗刷了4009天的冤狱。我们也无法忘记河北版的“佘祥林”案,2005年12月2日张新亮结束了背负“杀妻”嫌疑而度过2238天的监狱生涯,最终无罪释放。
  两个大相径庭的“杀妻”冤案,不只是湖北、河北的司法系统受到巨大触动,“先定后审”、“有审推定”、“刑讯逼供”等铸就冤案的潜规则和血酬定律也再次被赤裸裸的考问。人们不禁要问: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何时才能阻止类似的冤假错案发生?学界认为,剖析两次“杀妻”冤案极具标本主义。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律师代理辩护,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但是从两次“杀妻”冤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在论据不充分,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要强拉硬拽的定案,有先下结论后审判,程序倒着走的土办法;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采用引诱,刑讯逼供,造假材料等方式,尽一切可能让案子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比比皆是。
  这些无不让我想起美国警察及他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场面。他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嘴里都念念有词,首先来一段套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以在法庭上被用来指控你自己,你有权选择一位律师和他谈话,有权在受审期间让你的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可以为你指派一名。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时候,如果你愿意,你可以回答讯问,你有权随时停止回答。你清楚你的这些权利吗?你是否愿意回答讯问?你是否愿意你的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回答讯问?
  这就是几乎所有美国人都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词。1963年3月的某一天,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学生,因强奸一位女青年而被捕。在警察的连翻设问之下,米兰达供认了犯罪事实,并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据此他经法院几次审理都被判决有嘴。米兰达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经审理认为:警察的询问违背了美国宪法,即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所以,由此获得的被告承认有罪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证据而推翻原审判决,米兰达获得释放。
  米兰达警告词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予以回答的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纵观两次“杀妻”冤案,司法机关采用一切令人发指的办法,让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是“杀妻”的凶手,何其荒唐与可笑的做法!其二,律师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以确保法律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杀妻” 冤案的审讯过程,从未出现过律师的影子。采取暴力手段获取证据,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变得轻而易举、不在话下。谢佑平教授认为有了几个“如果”,就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严格执行侦察控制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又沉默的权利;如果认真履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再慎重些(见北方网)……,假如我们都相信一切皆有可能的话,就不会存在这么多良好初衷的想法,因为这个设问的大前提是没有存在的可能的,孟德斯鸠有言,“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另如波斯纳法官所认为的,“要防止一个权力过渡的刑法执行体制中固有的权利滥用,这就要求改变执法者的激励,创立于指相对抗的权利,或者两者皆备;但是这种对抗权可以视为改变激励的工具,而不是稳操胜券的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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