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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美杂记(五):波多黎各之旅

  现今的波多黎各像殖民地,又不是殖民地,像美国的一个州,又不是一个州,是一个说不清的尴尬的法律地位。法律上的殖民地首先是所在地的主要居民是从母国迁移去并保持母国的国籍,它的政府对母国负责,居民对母国有纳税的义务,母国对殖民地有一定的行政管辖权。波多黎各呢,极少有美国本土(母国)的人移居到波多黎各岛上去,反倒是大批的波多黎各人移民到美国本土,岛上现有不到400万居民,而移民定居在美国本土的波多黎各人却也有近200万,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的人口移民定居在美国本土。据统计,居住在纽约的波多黎各人超过居住在圣胡安的波多黎各人。其次,波多黎各居民没有向美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再次,尽管波多黎各的国家元首是美国总统,国防和外交也属美国管辖,但波多黎各居民不能参加美国总统大选,在国会也没有投票权,只可以参加美国全国的政党初选。
  波多黎各人以他们是波多黎各人为骄傲,他们几乎不说他们是美国人,而说他们是波多黎各人。即使是现在居住在美国本土的波多黎各年轻人,如果问他们是哪儿人,他们也会说:“我是波多黎各人,但不在那儿出生。”
  1967年7月23日,波多黎各举行了第一次关于波多黎各法律地位的全民公决,结果是维持作为美国自治邦地位的占压倒性多数,为60%,支持成为美国第51个州的为39%,仅有1%的人主张独立。1993年的公民投票中,赞成维持自治邦的比例降为48.6%,支持成为美国一个州的上升至46.3%,而主张独立的也上升至4.4%。 1998年12月13日,波多黎各又举行了一次不具有约束力的公民投票,投票人在5种方案中选择一种:(1)保持美国自治邦地位;(2)与美国建立“自由关系”的地位(free associa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它是间于自治邦与独立之间的一种地位;(3)成为美国的一个州;(4)宣布独立;(5)不赞成以上任何一种。结果,第5种选择即“不赞成任何一种”占据压倒性多数,为57.9%,希望成为美国一个州的由1993年的46.3%下降为37.2%,主张独立的为4.3%,维持自治邦的为0.1%,建立自由联系的为0.02%,另有约0.04%未作出选择。何去何从,波多黎各人民好像有点惶惑,有点茫然不知所措了。也是,被殖民了四个多世纪,又自治了半个多世纪,周边的岛屿要么早就独立了,要么早就明确了“主人”,就只剩下咱们这不伦不类的“自治邦”,算哪门子事啊,都是当初殖民主义惹的祸!
  不过,我在替波多黎各人民想:只要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环境美丽,人民幸福,就得了,管它什么法律地位不法律地位呢!这话又好像不应该出自一个搞法律的人之口,但法律又是个什么东西啊,让人这么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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