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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基本问题研究(之一)

法律权利基本问题研究(之一)


The basic problem of the legal right is studied


征汉年


【摘要】法律权利是权利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主体的应有权利来说,只有经过国家意志的中介,才能上升为法律权利体系,才能成为人的实际权利,即成为现实的有法律根据的权利。法律权利除具有权利共性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法律权利的价值所在: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利益需求的尊重和基本人格独立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人性之深层次的理解和关怀。在一个为民众谋福利的国度里,它是个人与集体、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它带来了自由、秩序与正义。
The legal right is a key component in the right system. As crude right become the legal right system undergo national intermediary of will , become people''s actual right. Legal right takes many forms in the right system by the angle many ways. The legal right is besides having characteristic of right generality, and its one''s own essential feature. Value of the legal right: It reflect one country become basic interests respect and basic personality independent great attention of demand of peopl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and care to the human . In a country that works for the interests of people, it is an equalization point among individual, country and society, it has brought freedom , order and justice.

【关键词】法律权利,形式,特征,正义,法理
【全文】
  一、 引  言
  法学是权利之学,权利是法学的核心范畴。美国著名法学家韦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New Comb Hohfeld)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一书中说,“所有法律关系都可归结为‘权利’和‘义务’;而且这些范畴足以用来分析即使是最复杂的法律利益问题”。 为了能分析法律基本问题,对权利的研究成为法学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学的基本问题。文正邦先生认为:“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领域都为它所穿透和吸引。因此,几乎可以这样说,认识了权利也就认识了法,揭示了权利的真谛也就揭示了法的真谛”。
  权利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层级性的动态体系,通过对不同形态的权利研究,才能发现权利现象发展的趋势。我们认为,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在一个现行的权利的体系中,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和法规权利是常见的表现形式。权利的最初形式是 “习惯权利”。习惯权利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袭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为的一种权利。也是抽象的“应有权利”的原始形态,“应有权利”涵盖“习惯权利”。马克思称之为“习惯权利”的其本质形态是“应有权利”,并认为法定权利即来源于这些“习惯权利”或“已有的权利”。“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他们也不会制定这些权利”。 亦即: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权利,而只是在表达权利。可见“应有权利”比“法定权利”在内容和范围上要丰富和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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