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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模式

法治中国的模式


赵德成


【关键词】法治  一体三型 模式
【全文】
  前些日子作了一个报告,名字叫“中国法治向何处去?”,主要内容是针对近两年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比较有影响的事件进行分析我国法治应何去何从的问题。在报告中,我提出了中国实现法治的一个理想模式,即“一体三型”模式。所谓“一体”即法律效力所及全中国范围之整体。“三型”意为法治的分型模式即“城市法治”、“农村法治”及“少数民族法治”这三型。这三型是并列存在的,他们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记得当时我提出这个“一体三型”模式之后,很多朋友问我,“经济的发展导致目前我们国家的城乡之差异并不明显,现在的时代是一个几乎是法律无国界抑或法律全球化的时代且如果城市与乡村之间涉及法律有关冲突的时候如何来处理这种矛盾呢”,我以为他们的问题可以分成以下几个小问题:1、法律全球化意味着法治的全球化,而这恰恰是与法治分型相冲突的,因此“法治分型理论”是与法律的全球化背道而行之;2、法律在一个国家范围之内效力是同等的,怎么能人为地划分为“城市法治”与“乡村法治”呢?“城市”与“乡村”之范围又应该如何界定呢?3、当一个城市人与一个乡村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又应该如何来适用法律呢?即所谓“法治分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几何?当然关于“法治分型理论”并不只是这几个问题,在这仅就这三个问题作以下解释并且就“法治分型理论”作进一步的阐释。
  “法律全球化”与“法治分型理论”
  通过研究“法律全球化”与“法治分型理论”之内在关系可以比较完善地解释朋友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即“法律全球化意味着法治的全球化,而这恰恰是与法治分型相冲突的,因此“法治分型理论”是与法律的全球化背道而行之。”我以为可以作以下解释,第一,法律全球化与法律统一性基本上是相同的,主要是讲究法律在全球范围之内的统一性,法律全球化只是一种趋势,而这与“法治分型”并不矛盾,法治分型只是上目前解决中国问题实现“法治中国”的一个方法,它最终的目标还是要消灭这种差别,进而实现全国的法治抑或最终达到法律抑或法治的全球化。
  区域差距与“法治分型理论”
  中国是一个大国(1),国情错综复杂极为特殊,城乡不但在经济上差距较大,而且在法律意识上差距也很明显,相对而说,城市人对于法律的依懒远远多于乡村人对于法律的依赖,乡村人对于法律的恐惧性很重,很多的乡村人认为法律是“富人”的法律(2),而富人即为“城市人”的代名词。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在城市人的心中与乡村人的心中的地位是极不相同的。当然我们更不要忘了“少数民族”这一群体,少数民族在多个方面享有国家的特殊政策,况且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而导致在适用具体法律时也有所不同,甚或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如“草案强奸案”)“事实胜于雄辩”,对于法治中国政治家提出再多的口号抑或学者在书斋中研究出更多的法治理论也抵不过社会现实,也抵不过法律在社会现实中的实践情况。与其几乎没有道理地雄辩,不如坦诚地面对现实;与其天天叫嚣要在全国实现法治,不如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地先在部分“区域”实现法治。正确地面对问题分析问题地然后解决问题才是我们在全国实现法治的最佳方式,否则法治对于我们来说只是“希望的肥皂泡”而已。而“法治分型理论”是在全中国实现法治的一个方法抑或一个步骤而已,犹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那样,仅仅是一种实现实法治的方法。(林来梵先生语),当然,对于城市与乡村怎么区分,这就需要国家采取某种特殊手段来进行划分,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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