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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智的诉讼 两败的结局——评“天静小斋”VS“如花美眷”案

不智的诉讼 两败的结局——评“天静小斋”VS“如花美眷”案


张海军


【关键词】网络   诉讼   不智
【全文】
  不智的诉讼 两败的结局
  
  ——评“天静小斋”VS“如花美眷”案
  
  
  一、事案由来
  在达州信息港的论坛版块“凤凰山下”(bbs.dz169.net),网友“如花美眷”先后发出《天静小斋,请做个知耻的女人》、《慎重向天静女士道歉》、《天静小斋,我不玩了》、《正告天静小斋》4篇帖子。看到上述帖子,“天静小斋”要求对方道歉并删除帖子,但没有得到积极回应。2006年2月24日,“天静小斋”用其真实姓名胡苏芳,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发帖人张了戈(网名“如花美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后“如花美眷”提起反诉。
  二、基本观点
  1、言论自由是受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与被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的表现方式有多种多样,著书立说是自由,网络评论同样是自由。
  2、自由不是没有边际的,没有边际的自由只会通向不自由。自由的边际就在于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言论自由也是一样。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3、在我国,言论基本是不自由的。这点并不是我上纲上线,却是大家认同的公理。
  4、网络是公民言论自由(话语)权的延异,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新兴平台。网民在网络中取得了比现实中更大的言论自由空间。
  5、名誉是指社会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名誉侵权须达到影响社会对该人正常的评价的程度。
  三、法眼观案
  1、“如花”的律师错了。如花的律师何明龙认为,“如花美眷”的言论并未对“天静小斋”的名誉权构成侵害。这点本人予以同意,但是对其不构成的观点却是难以成立的,本人一一批判,供商榷。
  (1)何律师主张《民法》中的“名誉权”指的是公民个人或法人,而本案的原、被告均是以虚拟网名出现,很显然虚拟主体不具备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况且当前也没有专门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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