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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新论

  有人认为,“对必然将带来危害结果的紧迫性过失犯罪可以正当防卫”10 ,并举例说明,认为养路工为了保护乘客安全,防止司机因未注意警示牌而将车开向断桥,用石块击伤司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11。但事实上,养路工完全可以用挥手示意、喊话警示等方法引起司机的注意,使其停车,而没有必要击伤司机,众所周知,击伤司机未必能引起安全停车。养路工只有让司机注意到桥被山洪冲断的情况,就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所以,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主观上须有违法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是否构成不法侵害须遵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衡量标准。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歇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次修订《刑法》增加“明显”和“重大”两词,是有深意的,是将防卫过当行为,纳入过失犯罪的范畴予以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只有全面考虑防卫人的恐惧、惊慌等心理因素以及环境和条件的影响,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在判断不法侵害的性质、选择防卫方法以及防卫过程中对强度的把握上,因主观上的过失而采用了并非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方法和强度。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就不能认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没有罪过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精神。
  重大损害,对人的身体而言,是重伤以上的损害;对财物而言,则是数额巨大以上的损失。因防卫造成人体轻伤或数额较大的财物损失的,既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防卫过当是过失行为,对于过失,只有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规范中是最严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用处以刑罚的方式加以禁止。而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则在其他部门法中加以禁止。对防卫过当也一样,在刑法和民法中分别作了严厉程度不同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负刑事实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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