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当防卫新论

正当防卫新论


保广有


【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所允许和提倡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深入研究正当防卫,对于正确认定和充分保护正当防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分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正当防卫是从是非不分的争斗中逐步分离出来,并发展形成的;正当防卫不是来不及诉诸法律时的救济制度;也不是不得巳时才能实施;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须为主观故意不法,应遵从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包括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内容,规劝、求饶与逃避不是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可分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财产和其他权利三种类型。面对不法侵害要疾恶如仇,实施正当防卫应理直气壮。

【关键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起因 对象
【全文】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正确执行正当防卫制度,还必须对正当防卫进行深入研究,对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客体,必要限度等形成共识。
  一、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及必要限度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
  1、正当防卫不是来不及诉堵法律的救济制度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5条中规定:“为了防卫公共利益或个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犯即侵害,不得已而对犯罪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在后来的刑法中,废弃了“犯罪侵害”一词,这是人所共知的。同时也废弃了“不得已”一词,对此却少有论述,实际上这也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修订,不用这个词,就是不要求正当防卫须为不得已时被迫进行.这也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
  但是,刑法条文中虽然废弃了“不得已”一词,许多人却始终没有真正抛弃这一束缚,甚至在有些理论书籍中,仍然有意无意地将这一条件加在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中,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来不及诉诸法律,若不防卫,合法权益就有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时,才能正当防卫” 1,影响了对正当防卫的积极使用、正确认定与有效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