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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家养动物?

蜜蜂:家养动物?


张谷


【全文】
  蜜蜂是家养动物吗?有时是,有时不是。
  法律是诡辩吗?有时是,有时不是。
  在昔日罗马,某裁判官用Monstrum(鬼儿)之法理,――硬是将不具备正常人形的婴儿,说成是鬼儿――从而使得杀子之母免于刑罚。后来东罗马优士丁尼皇帝敕撰《民法大全》的时候,还将此种法律上的诳言,收入Digesta Lib 1. Tit Ⅴ. De Statu Hominum L.14。可能正是因为语言对于法律规则、法律事实的阐明,具有如此神奇的塑造力,因此,职业的法律人从某种意义上简直可以说是“语言的玩家”。
  语言的桥梁,架起了正义和公平;语言的钟声,远播着信仰和福音。中世纪的教会把持了知识的传播,而圣经的解释中,充斥着罗马法家的故技。于是乎,圣经还是那个圣经,但是,改良还是革命、真理还是谬误,圣经的解释背后,刀光剑影无数。
  16世纪初,德国宗教改革时期,天主教奥古斯丁派修道士、神学博士和维登堡大学教授马丁•路德因为害怕人们反抗恶毒的领主,在《论世俗当局及世人应该如何服从它》里,为了证明人们在世俗事务上应听从“世间的宝剑”,他引用了《新约•罗马书》第十三章第一节:“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权柄莫不出于上帝。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
  而托马斯•闵策尔对于《罗马书》第十三章有着自己的理解,他着重强调第三节:“有权柄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由此,即使不意味着:人民的至上权力应该把交付给掌权者手里的宝剑夺取回来,用它杀死那些渎神者!至少也可以得出结论:掌权者应忠诚地执行自己的职责,赏善罚恶。惟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应该听从掌权者的。闵策尔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通过把罗马书作为整体来把握,找出世俗权力的正当性,从而达到对第一节的限制性解释。解释者各揣心机,可解释的文本同一,在这场辩难中,玩的还是语言!
  离开了文本,解释便无从谈起;只有面向实践,解释的动力才永不枯竭。12世纪以降,随着《学说汇纂》(Digesta)的发现,伊纳留斯创立的注释法学派,巴特鲁斯和巴尔多斯为代表的评论法学派,使得法学家重新拿起语言的武器,注释《学说汇纂》,化解文本在语词上的矛盾,指导实践。晚近的萨维尼创立的历史法学派,祛除自然法的因素,法学的独立性日益凸显。
  受到历史法学派影响的德国民法典,由于其高度的概念化和体系化,一方面使民法得以保持价值中立,具有超越体制的特质。另一方面,由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构成的法律规则,不经由解释,几乎无法正确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33条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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