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与民意

司法与民意


季卫东


【全文】
  在目前的中国,更有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威信的与其说是“民间舆论对程序正义”,毋宁说是“任意裁量对程序正义”的构图。法律人要扭转民意直接干预审判的局面,首先还是要使审判本身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准,富于睿智,并经得起合法性检验。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小保姆杀人案”作出了死刑判决。此案在一定范围内引起轰动,网评如潮,民意对小保姆充满了同情和对死刑判决的抗议。
  此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在于被告小保姆樊建青在审判中声称,被害人之一的郭某曾对其性侵害,郭某之妻焦某发现后经常对其辱骂,才激发了她的杀人动机。可是,对于这个扑朔迷离的刑事案件,媒体的报道却是语焉不详;对于发案的原因,法院的判决也是寥寥数语,称“被告人小保姆樊建青,因生活琐事与主人发生矛盾,持械故意杀人”。
  无论如何,根据去年的新闻报道,这桩血案有着诸多复杂背景,应不能以“生活琐事”这样四个字来轻易了断。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妨碍长治法院作出从轻判决的压力,我们不得而知。仅从法院的判决词来看,似乎有几点理由可能在左右审判人员的心证和裁量:
  第一,法院认为,关于小保姆樊建青被男主人、原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某性侵害一说,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定;第二,樊建青故意杀害无辜的焦某,罪不可恕,接着砍死郭某,存在两个杀意;第三,被告作案后伪造现场,受审期间虽然哭诉前因后果,但对自己的罪行没有表现出悔意,故不适宜从轻处罚。
  然而,这些说词还有必要进一步推敲。需要指出的是,樊建青杀害郭某夫妇的主观动机是作为被害者的复仇,是以命搏运,两个杀意又都分别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激情行凶因素。这些客观因素当然不能影响对樊建青的定罪,但法官还是应该在量刑之际予以充分的考虑。
  为了准确界定樊建青罪行的恶性以及相应的量刑尺度,我们不妨再把去年底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另一桩刑事重案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和分析。
  在这里,被告崔英杰、宋金宁对安顺市一名出身寒微的高中女生进行两次抢劫、两次轮奸,并以沉水和乱石捶砸两种方式残暴地杀死被害人,随后抛弃遗体于水库之中。该案的终审判决是,崔英杰因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而被课以死刑缓期执行,宋金宁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8岁而被课以无期徒刑。据报道,在让崔英杰免死的判决公布后,被害人的母亲痛哭喊冤,当地社会的舆论也强烈反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