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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钦教授学术报告(民法的积累、选择与创新)之评论

苏永钦教授学术报告(民法的积累、选择与创新)之评论


方流芳


【全文】
  方流芳教授(评论人):
  首先, 作为政法大学的一个老师,我在此对苏老师表示我的敬意和谢意!苏老师最近几年来一直笔耕不断、硕果累累,我作为苏老师的一位读者也有很多心得,受益良多。再次感谢苏老师来此和我们分享他的治学成果!下面我做一点简短的评论。
  首先我谈一下苏老师的报告。苏老师的报告是一个眼界非常开阔的观察,他从一个宽阔的视角、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思考民法的沿革和未来,同时,又是细致而微地反思民法的许多具体规则。宏大和精细的结合,这是苏老师治学的特点,我们从中可以感受到他的学术功力。
  苏老师与许多其他民法学者不同之处在于:他能意识到民法的危机,同时,他对于克服民法的危机又保持信心。他意识到民法的危机,不是无视这一危机,而是直面应对:他看到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的交汇和碰撞,从中思考法律的未来;他强调公法和私法的接轨、公法和私法的调和,民法的公法界限,从融通管制和自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政策思考中去体认民法;他把民事责任、民事关系、民事规范和它的合宪性放在一个大的视角之下去进行观察民法、经济法等等放在一个总体的立法政策下进行观察,这确实给我带来了很多启发。其实, 我们中国大陆也进行过民法和经济法的讨论,这个讨论当时也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但是,那次讨论有一个比较大的局限。这就是凡是教民法的人都站在一边,凡是教经济法的人又都站在另一边,双方的立场都和自己谋生的“专业”有关,在“专业”事先决定立场的情况下去讨论问题,争议点、论据、结论和论辩方法都会是非同寻常的。苏老师刚才对物权法定规则发表了很有见地的看法。在今天的讲话和已往的论文中,苏老师都谈到:如果物权法定制度被改变、被松动的话,并不会造成一些学者所说的 “反公有”情况, 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基于一个权利之上出现很多相互制约的权利,从而产生挫折成本,增加交易障碍,相反,如果让政府强行管制,强行规定的话,那就可能出现“反公有”, 这是我非常认同的一个看法。另一方面,苏老师又坚守民法的核心部分,他赞同物权行为,他认为概念精细化不仅有利于法律的解释,而且有利于法律保持逻辑的一致,如果更改或舍弃这些概念,代价可能是整个逻辑结构的变化。这些都是苏老师独到的看法。在此, 苏老师还清楚地表明了他支持中国制定民法典的立场。同时,他再三强调:民法典的读者不是人民而是法官,民法典不是写给人民而是写给法官看的。这些观点都给我带来耳目一新的感觉,给我很多启发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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