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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和外来法律术语

翻译和外来法律术语


方流芳


【全文】
  各位早晨好。我作为翻译作品的读者和欣赏者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我是在座很多的翻译著作译者的读者。我在此向这些译者表示感谢。同时,这些翻译作品也促使我思考一个问题,这就是:翻译对中国的法律语言产生了哪些影响?中国有句话叫“饮水思源”。这句话是提醒后人铭记前人的恩惠。如果引申发挥的话,我们也许可以说,饮水思源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学者若要有学术上的超越,就应通晓学问演变的过程,不仅知其如此,而且知其何以如此。中国法律家“饮水思源”,就应当想到翻译家的贡献,正是翻译家造就了中国现代法学的知识基础。中国现代法学是一个充满外来语的世界,中国法律家使用的语言只有100年左右的历史。
  中国法学的语言环境是一个外来语世界,外来语构成了中国法学的主要常用术语。19世纪末期,大清是按照刚刚翻译成中文的日本法律起草本国法律;在国民政府期间,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中文译本主导了法律的创制;在1949-80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实际上都是苏联法学的中文版本。在上一个世纪的最后20年里,大量英文法律、法学著作翻译成中文,中国法律又出现了许多来自英文的外来语。
  某些外来语在中国法律里,呈现无限扩张的趋势。例如,“所有制”是一个来自政治经济学的术语,如今这个词在中国法律里无所不在,法律将中国的企业分成9种所有制,每种所有制都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制,所有制还渗透到刑法、民法、破产法、诉讼法等等。“所有制”区分在中国造成了无数谁也说不清楚的法律问题,例如:雇佣几个工人算是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什么必须是在“公有制”机构服务的人员?主管机关用了10多年时间、制定了不计其数的规章去防止“所有制假冒现象”,如:防止私人企业登记为公有制企业,或者相反,可是,法律要搞清企业所有制身份的努力看来是彻底失败了,因为市场参与者早就突破了“所有制”界限而形成了无法纳入“所有制”分类的组合。最近的研究表明,“所有制”是一个错误的翻译,马克思的著作从来没有区分“所有权”和“所有制”。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误译治国”就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现象。
  另一个通用的外来语是“权利”。根据王建博士的考证,“权利”一词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在1864年创造的一个术语——他在翻译HENRY WHEATON的著作“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时候,首次把英文“right”、“privilege”、“power”、“authority”这些词翻译为“权”、“权利”。更重要的是,丁韪良采用了中国法学界如今经常使用的一种构词方法,这就是以“权”为后缀,造就众多的、偏正结构的合成词,诸如:“自主之权”(sovereignty)、“私权”(private right)、“专权”(exclusive power)等等。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现代法学,以“权”字作为后缀的合成词不断增加,例如“物权”、“债权”、“人身权”、“名誉权”、“姓名权”……..。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原告主张自己应当得到赔偿的时候,他是否要向法院说明自己的哪一项权利受到了侵犯?法院是否只保护受到写进法律的权利?法律关于权利的分类是否可以穷尽所有的权利?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件告诉我们:权利必须有法定名称、权利必须纳入法定分类的思维可能造成限制受害者获得救济的障碍。例如,火车在到站的时候关闭厕所,给一位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于是她控告铁路当局。可是,她无法说明自己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法院判决她败诉。另一个妇女的嘴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她主张自己和丈夫的“亲吻权”受到了损害,要求被告赔偿,法院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亲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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