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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与核心结构——由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制观察

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与核心结构——由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制观察


甘培忠


【全文】
  我首先想谈谈我国新公司法就监督机制设计所表征的价值追求。我国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对公共性权力的行使一向重视集中、统一意志而忽略监控,这虽然促进了效率但也使社会生活时时偏离民主的轨道,妨碍了社会的多元化发展。93年《公司法》过分倚重大股东和董事、经理人对公司的控制,监事会权力虚化,导致后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生态灾难。2005年修订立法过程中,无论是国务院法制办还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主导机关非常重视公司监督机制的再造,参与立法的学者们也有极高的意见认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方面,的确面目一新,不仅能够抚慰公司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前些年备受伤害的心灵,而且为中小股东维权提供了多种救济手段、强化了监督机关的行动力、限制了控制股东的恣意行为、加重了董事、高管人员的责任。新《公司法》的施行,不仅能够起到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作用,而且会对我国社会的政治民主起到示范作用。时下,我国正处在新旧社会类型的转换期,不同的学术思潮和舆论倾向时时冲击立法的进程并影响制度的选项,新《公司法》虽无力承受决策中国社会未来构造模式的愿景之重任,但它生逢当时,在历史的关键时刻悄然出手点亮了一盏照耀国人内心黑暗迷茫的理性明灯。新《公司法》真正伟大之处在于克服掉攀附在我们体内常常压迫我们思考神经、影响我们任何表达和行为的极端中国情结和意识形态魔影,使商事主体的立法依循自身的规律布局建设,而不再迁就政治社会结构的方向指引。就公司监督机制的构造而言,法律关注的全部问题首先是商人们、律师们、法官们遇到的或者面临的问题,国际社会通行的公司法律技术规范、专业标准以及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选择构造了其中的主体结构。
  公司作为私人利益的团体集合,这一基本属性自公司诞生以来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自由经济时代的政府较少介入公司控制与运营的内部事务,私人公司在市场失灵(由政府加以判断)以前自我发展了近300年的历史。自由竞争最终产生了帝国公司,产业的高度集中、资本市场的投机风暴、公司高管人员的道德沦丧、经济的周期循环迫使公共机关开始关注公司运行的稳健与持续发展,公司监督机制的变革进程中出现了政府的身影,为公司设立和资本筹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可能置身事外,公司牵涉的社会利益广泛也吸引了媒体的职业关注,股东作为剩余索取者、债权人和职工作为最密切利益相关者自觉或者通过制度的安排当然参与到公司的监督机制中。司法监督公司行为具有社会正义的普世性认可,且历史久远,传统深厚,自不待言。中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监督机制吸收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成功的经验,也特别注重体现我国社会公司文明进步的阶段性背景和各利益相关群体的认知水平。
  
      一、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
  
  公司的三大要素是股东、资本、章程,其中资本由股东贡献,章程由股东制定,因此股东是公司的精神和物质的源泉。公司是股东创设的目的为发展股东利益的机构,股东是站在财产所有者的角度关心公司经营活动并评价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的,公司法提供的法定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监督机制,股东们当然免费接受,但他们也有权作出补充的甚至“另有规定的除外”性章程安排。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行为的监督可以单独进行,如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提请法院撤销或者宣告公司决议无效,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人员或者提起派生诉讼(请注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对象包括第三人如控制股东,如派生的行政诉讼),请求查阅公司决议和会计帐簿,请求公司回购股份,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等;也可以通过股东会行事其监督权,如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投票罢免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金,在股东会上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出质询等。上述内容,我国05年修订的《公司法》均已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出于对自己债权利益的安全的关心,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减资、不正当转移资产等行为实施法定监督,公司法提供了他们表达意见的特殊程序,公司如被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或者控制权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否定法人资格的诉讼,此外,我也认为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而公司、股东放弃诉讼权利的,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美国在上世纪就有这样的案例。一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设立时出具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往往是主承销商),他们获取了服务的机会和利益,但也要承担证明不实与保荐欺诈的风险,因此他们在特定的事项、特定的期限内会自动监督公司的行为(公司法208条有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功能是各国所承认的。政府从良好的公司治理秩序中获取经济繁荣、投资环境清洁、税收收入、社会和谐的利益,政府当然会履行监督职责,更何况政府负担公共利益维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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