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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陈瑞华


【摘要】在西方程序正义理论史上,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了“尊严价值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基本要点,指出这一理论的最大价值在于论证了正当程序的直觉意义,并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为程序正义价值寻找到理论上的根据。作者认为,在论证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问题上,马修的尊严理论达到了前人所没有达到的高度,对程序正义价值的意义作出了全新的解释。作者还基于中国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甚至程序工具主义的现实,阐述了“尊严价值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及法制建设方面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程序正义 尊严价值 直觉意义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
【全文】
  自1971年美国学者罗尔斯发表《正义论》①一书以来,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和学说不断出现。这些研究并不局限于哲学、伦理学的范围,而且延伸到法哲学领域之中。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义理论。②与此同时,一些德国学者也运用法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方法,探讨了程序正义价值的社会基础问题。一时间,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成为法理学、法社会学、宪法学、诉讼法学等领域的学者所共同关注的理论。③
  在这一系列理论之中,美国学者杰里•马修(Jerry L. Mashaw,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的“尊严价值理论”颇为引人注目。1981年,他在《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行政性正当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求”○4的长篇论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行政案件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解释为素材,提出了著名的“尊严理论”(DignitaryTheory),对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作出了崭新的分析和论证。论文发表以后,在英美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目前,该论文已被普遍视为在法律程序价值尤其是程序正义问题研究方面的经典之作。1985年,马修出版了《行政国的正当程序》○5一书。该书在继续坚持论文提出的重要思想的同时,对程序正义理论又有所发展。
  马修的主要理论贡献是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他从程序正义对维护人的尊严的直觉意义出发,阐述了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将这一程序价值理论建立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鉴于程序正义理论在中国向来不甚发达,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弥漫着工具主义甚至程序虚无主义的迷雾,因此,了解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会有助于程序正义观念在我国的传播以及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深入讨论。
  一、尊严理论的基本要点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5条和第14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马修的“尊严理论”实际上是对行政案件中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问题所作的一种解释。在马修以前,已经有学者认识到行政性正当程序具有一些独立于裁判结果的意义。如有人就曾提出过一种具有回应性的程序保障观念○6。一些行政法学者还将现代行政法的构造描述为一种所谓的“利益代表模式”○7,也就是确保所有受到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模式。而萨默斯更是对独立于“好结果效能”的“程序价值”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分析○8。马修认为,这些学者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这样一种观念:在对公共裁决活动的正统性作出评判时,不仅要考虑实体结论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过程本身对参与者的影响。对于这种旨在揭示行政性正当程序独立价值的观点,马修将其命名为“尊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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