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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理念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论物权法理念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郑云瑞


【摘要】 建立在罗马物权法基础上的近代物权法,以个人为本位,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以对物的所有为中心,维护所有权静态安全,确认了物权对物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支配权。现代物权法是对近代物权法的修正,强调所有权的社会化,以对物的利用为中心,强化了他物权在物权中的地位。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保留地采纳和借鉴了西方近现代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Base on the real propertylaw of ancient Roman,the modern real property law emphasized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absolutenessof the ownership,to protect the static state safety of ownership and recognize thedomination of the jus in rem to the chose in possession. The real property lawof the time is the modifications of the modern real property law,emphasizes the socializationof the ownership and the use of the chose in possession,and the jus inrem beside the ownership gains the importance. In the process of making thereal property law, we adopt the basic concept of western law with somereservation.
【关键词】所有权绝对 社会化 公法化 物权法的制定
【全文】
  物权法草案第三审议稿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物权立法已经进入最后的阶段。从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理论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看,继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制度和理论。因此,对大陆法系的近现代物权法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具体物权制度的设计以及物权法的制定。
  一、近代物权法的理念
  古代物权法是物权法的起源阶段,而近现代物权法则是物权法的形成和发展阶段。虽然罗马物权法和日耳曼物权法在各个领域内表现出鲜明的对比,但这两种不同的物权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物权法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的基本特质是在19世纪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形成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理念是在承继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18、19世纪个人主义法律思想发达时期,罗马法物权理念风靡一时。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适应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需要,近代资本主义物权法理念和法律主张所有权的神圣与不可侵犯,所有权成为宪法所保障的中心权利。1789年法国发布的《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非显然基于法律,为公共之必要,并在给付正当补偿之条件下,任何人均不得侵夺之。”1804年法国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作为直接肯定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成果的民法典,贯彻了《人权宣言》的有关所有权的思想。近代的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是极为罕见的。“‘所有权的绝对性’乃与所有权之‘绝对不可侵’及‘自由的所有权’理论相为连结。前者乃所有权之绝对不能侵害;后者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物之使用、收益、处分有绝对的自由。所有权人得以契约为媒介,将物让与他人使用,但立于所有权之绝对不可侵或绝对自由原则,表现出所有权之优越性(强大性)与利用权之劣弱性。” 显然,《法国民法典》的所有权理念是受到罗马法的个人本位的所有权观念的影响,并以自然法学派和功利主义者的理论为基础的。 资本主义初期为了扫除发展道路上的封建残余,启蒙思想家强调主体人格的独立和自由,尊重个人的权利,把人的财产与人格尊严相联系,认为财产权是人格权的延伸和拓展,侵犯了主体的财产权,也构成了对主体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理性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思潮,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传统的物权理论是以所有权的绝对性为基点构建的,满足了自由资本主义契约自由、自由竞争、自由贸易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和主体人格独立化。物权法的核心始终围绕所有权存在状态及行使的规范,着眼于最有效地保护财产的静态归属,保护财产所有权本体的完整性,在效力上则表现为所有权被彻底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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