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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 ——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

“双方合同”或者“三方合同”? ——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


梁慧星


【全文】
  本文是2006年1月10日在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举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建设实施方式改革高层论坛"的专题报告。 
  推行"代建制"的三项政策目的: 
  (一)改革政府投资体制 
  现行投资体制的特点: 
  投资项目立项、批准"难";立项、批准后监督管理"松"。 
  项目一旦批准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均由使用单位掌管,脱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监控,使用单位由于利益驱动,往往置投资计划于不顾,任意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突破批准的总投资额。 
  推行代建制实现对现行投资体制的改革: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有工程管理资质和经验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并委托代建单位代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权,严格掌握、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项目预算,并负责管理建设资金,保障投资计划的切实贯彻执行。 
  
  (二)推行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 
  依现行投资体制,项目批准之后项目工程建设完全由使用单位掌管,使用单位往往缺乏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能力和经验,致使项目工程管理混乱无序,难免受制于建筑施工单位,难以保障项目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推行代建制实现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 
  作为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公司,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可以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卫生、市政等方面的监控和协调,处理各种突发情况,最终保障建设工程按期竣工和工程质量。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防止腐败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强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约,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践中,也存在领导干部插手招标和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腐败问题。 
  推行代建制可以有效防止腐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选定设计单位、建筑公司、设备供应商,等于设置了两道防止腐败的"隔离墙":一是领导干部与招标活动之间的"隔离墙";二是使用单位与招标活动之间的"隔离墙"。可以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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