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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片断回顾

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片断回顾


魏振瀛


【全文】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至今已经20年了。民法学者的通说认为,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民法通则》具有民事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20年过去了,我们国家在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用现在的眼光看《民法通则》,自然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评价。我参加了《民法通则》的起草,根据我的了解,介绍一些情况。我个人的了解和认识有限,只能把我印象较深的问题作一些回顾,从一个侧面提供一些历史性的信息,供各位参考。
  一、《民法通则》颁布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民法通则》在20年前出台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其偶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名称的偶然性。《民法通则》这个名称不是充分酝酿的决策,而是在短时间较快达成的共识。1985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一系列座谈会叫民法总则座谈会,7月份正式开始起草不久,经过商议将民法总则改称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采用这样的名称,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空前的,也是偶然的。二是内容和体系的偶然性。《民法通则》的内容既不是传统的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纲要,既有传统民法总则方面的内容,也有分则方面的内容,自成体系。这样的内容和体系反映了社会实际需要,也有理论支持,但是不具有普遍规律性,具有偶然性。三是地位的偶然性。《民法通则》内容简要,仅仅156条,但是它具有民事基本法的地位,被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也有偶然性。
  《民法通则》的出台有其必然性,总的来说它是改革开放事业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以下以分三点说明:
  一是改革开放政策发展的要求。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作出了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改革开放事业逐步发展。一开始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发展个体工商业,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扩权。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种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在《民法通则》开始起草不久,1985年9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决议》,提出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在进一步发展有计划的商品市场的情况下,作为商品经济基本法的民事立法不健全,就会阻碍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民法通则》出台符合改革开放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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