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以下简称联合国TOT Code)列举了十三项限制性条款:(1)单方面回授条款;(2)效力不争条款;(3)独家经营条款;(4)限制研发条款;(5)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6)限定价格条款;(7)限制改进技术条款;(8)包销或独家代理条款;(9)附带条件安排的条款;(10)出口限制条款;(11)共享或互授条款;(12)限制宣传条款;(13)期后义务条款。
学者对限制性条款或行为之外延列举 ,【7】基本上也是基于上述准法律规范文件,故不赘述。关于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将在下文第三章详细介绍。
第二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产生的现实原因
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国际技术许可必然伴随着利益和风险。在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订入限制性条款,通常是许可方谋求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手段。对于许可方而言,其主要风险为: 【8】失去对利用的控制、失去与顾客的联系、失去发展激励、失去垂直结合的激励、失去新的商业机会、收益上对他人的依赖、被盗用的危险、失去技术的优势、失去公众认知;其主要利益在于 :【9】无需自己实施有关技术就可能收回成本、减少因为过早更新技术和设备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利用被许可方相对廉价的原料或劳动力成本来增加产品竞争力、扩大和巩固本企业在国际上的有形商品市场。许可人基于追求利益和回避风险的趋利弊害考虑,一般会在许可合同中订入某些限制性条款。比如,为了无需自己实施有关技术就可能收回成本,而进行包含该技术的某种不必要的一揽子许可或者搭售;为了避免过早更新技术带来的损失而对即将淘汰过期的技术进行许可,而要求被许可人不得质疑与该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者要求被许可人进行排他性回授许可;为了扩大和巩固本企业有形商品市场,而不合理地要求商标许可或者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或研发管理过程等;为了避免对技术利用失去控制的风险,许可人要求对被许可人利用技术的方式予以某种限制,或者进行排他许可;为了避免失去顾客的风险,许可人限制被许可人交易地域或交易对象;为了避免失去技术优势的风险,因此要求回授条款或者限制被许可人的研发活动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规制限制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与冲突
一般而言,竞争法包括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10】前者目的在于预防和禁止不正当竞争,在一定意义上是针对不择手段的过度竞争或滥用竞争,后者目的在于防止和禁止垄断,是针对竞争不足之情形。我国学界主流学说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于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11】但是具体就技术许可领域内的限制性行为而言,主要问题则并非不正当竞争,而是垄断,其一是因为这种限制性行为会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范围之外导致的问题主要是妨碍或限制竞争,而非过度竞争,比如前述TOT Code所列举的限制性条款,即可能限制了被许可人对许可人之竞争、许可人与其他同类技术拥有者之竞争、或者被许可人与其他同类技术使用者之竞争。其二,在实证法上,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六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 【12】对于技术许可中限制性行为并无直接规制意义。因此,在技术许可方面,更加值得关注者,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