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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较法之考察:以美国和欧盟为例
分篇(三)
第四章 中国的立法实践:成功、不足与改进
第一节 标准问题
第二节 规制模式与立法技术
第三节 反垄断法:必不可少的前提?
第四节 TRIPS 协定下的回旋空间
结论
参考文献
分篇(附录)
附录
后记
引 言
中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技术引进国或技术受让方之一。因此,如何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维护中国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尤其值得关注。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行为,或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直接影响受让方权益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种限制性行为或条款以转让方对所涉技术的知识产权为基础。“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然而实际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发展的制度。因此,人们在进行技术转移时既应积极利用这一制度,又要对其加以限制,做出全面考虑。”“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关注于技术转移和技术开发,能否有效利用这一制度是决定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应当像慎重利用药物一样,慎重利用这一必要制度。” 【1】因此,如何规制此种行为或条款,从而维护我国当事人权益和技术交易秩序,则成为一个更加具体、更需要关注的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法学界推出了若干部国际技术转让法教材和专著。这些研究成果包含了关于技术转让中限制性行为及其规制的内容介绍。这些介绍性内容在当时开创了学界对此研究的先河,开拓了学界和实务界在此方面的视野,因此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但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主要国家和地区此方面实践的发展非常迅速,并日渐成熟,而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协同努力却总体上停滞不前。这种情况令前述研究成果大大滞后于实践。这种滞后,不仅仅体现在资料性或知识性方面,而且体现为理论视角的缺失:当时法学界并未从反垄断的角度审视技术转让或专利许可中限制性行为。尽管近年来非主流期刊上有少数论文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变化,并已经开始弥补这种缺失,但是该问题似乎并未引起主流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充分关注,而且过去两年内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此方面实践日新月异的发展,又使得这些论文成果再次显得滞后。不仅如此,所有这些教材、专著和论文,对域外实践的研究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在广度、深度以及著述篇幅方面明显不成比例,往往是重前者而轻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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