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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审查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审查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


张树义


【全文】
  花半辈子的积蓄,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2006年4月4日的《华夏昌报》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典型的“一女二嫁”。
  更难以让人理解的是,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
  难道49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法律问题也随之浮上水面。
  究竟谁应当承担责任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法之公理。然冤有头,债有主,法律上为了“责得其人”,要讲一个因果关系,即某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侵权者即要对其行为负责,予以赔偿。
  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因果关系固然复杂,但并不难判断。在本故事中,购房者显然是被租房者所欺骗,欺骗行为是其所为,房款也是被其所收,房管所一无行骗,二无收钱。购房者只能向骗子要钱,房管所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骗子却抓到了,钱却被挥霍了,购房者只能自认倒霉。大概法院正是基于此理由做出如此判决。这似乎很合逻辑,但我却要说。它不符合事理。说其不符合事理,是因为这里忽略了一个绝对不应当、也不能忽略的环节,即房屋过户登记注册。
  在日常生活中,每日每时发生无数的交易行为,从来没有听说过要登记。因为这原本就是生活的常态,就是我们的自由。无需国家来“指手划脚”。因此,无需登记是原则,须经登记则是例外。这种例外是要讲理由的。
  房产乃至于过户之所以需要登记,是因为不同于一般物品,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价值一般较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房产很容易成为侵权对象。所以一般物品以占有为所有,以交付为转让,而房产等不动产,甚至包括某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如轮船、汽车等,不仅要占有、交付,而且要登记。以至于在法律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以登记的完成为生效要件。
  上述分析表明,房产登记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种法定职责,一是在于通过登记了解、掌握有关房产的信息,这种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它无论对于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是有益且不可缺少的;二是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秩序。本案购房者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才坚持必须登记才付款。由此看来,购房者的损失与有磁机关不尽其审查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对此不予以赔偿,那我们还要登记干什么?那还叫我们普通民众怎么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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