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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哈佛法律评论》”一文重刊后记

“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哈佛法律评论》”一文重刊后记


方流芳


【全文】
  1997年初,本人访美归来,适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同仁们还在谈论“学术规范化”,每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有那么一次聚会。于是,我也在1997年3月的一个周末前去抛砖引玉,谈“哈佛法律评论”的缘起和演进。1997年6月,“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哈佛法律评论》”一文首次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杂志《比较法研究》第11卷第2期。此后,约有30多家杂志、电子刊物和文集转载了该文,甚至还有5、6家慷慨付酬,给我带来惊喜。1998年6月,《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问世,此后各校纷纷效法,如今全国大约已有法学院学生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法律评论》50多家。
  今天,《法律评论》在中国将选择什么样的适者生存之道?现有学术制度将如何影响年轻的《法律评论》?这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今,中国进入了21世纪,然而,学术刊物却和封建时代的人民一样,有高低贵贱之分。封建时代,阶级之分多来自世袭,“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打地洞”;当代学术刊物分等则是行政权力和寻租冲动交互作用的产物,“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在教职升等和各种“评优”活动中,刊物决定论文的价值(评委们大多没有时间在投票之前看一眼被评审人的论文,最公正的评委大概也只能凭刊物的等级去评定优劣),在“核心期刊”、“重点期刊”、“权威期刊”、“中央级刊物”、“省部级刊物”发表的论文注定要比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高出若干档次。就象不同国家的货币可按一定汇率兑换,在各等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相互之间,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汇率”互换,如:“核心期刊”一篇论文通常相当于“普通期刊”三篇论文,外国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相当于“核心期刊”,诸如此类。于是,人们争相追捧高贵刊物,教授们引以为自豪的不再是他写了什么,而是“我的文章上了‘XX研究’!”高贵刊物身价陡增,稿源供过于求。于是,出现了一种奇特的交易:高贵刊物常常发行只有作者才会去购买的“增刊”,急需发表论文的作者只要按照文章的篇幅交纳“版面费”,就可以在高贵刊物上出名;刊物等级越高,“版面费”也越贵。当然,作者花钱在“增刊”上发表高论,不是自娱自乐,而是刊物的官方分等和官方催产论文两者合成的一个怪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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