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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二个,侵犯个人权利。利用物权法对抢来的财产的保护来侵犯公民权利,包括侵占没有特权的个人的财产。下面我会举例子。
  我那篇文章里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是动产如何取得所有权,这是很法学的东西,我只好照着条文念。这一部分我是受了水生的启发,现行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界定权利人的物权的时候,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只要占有就有所有权,占有的定义是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实际控制,意思就是只要钱被我控制了我就是所有者。该草案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者有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规定为善意占有,我的理解是,这套逻辑就是钱不管是偷来的还是抢来的,只要到了我账户上就是我的了。只有一个例外,你找到相反证据证明这钱是偷来抢来的。但实际上很多人告贪污犯,拿得出实际证据吗?搞物权法的人鼓吹,世界各国都是这样。我不清楚世界是不是都是这样,但我知道有一条, 很多国家有针对官员的不明财产来源罪,来源不明就有罪,而按现在的物权法,财产来源不明就没有罪,善意占有是不是就是这个意思?而且这套草案还没有例外,所有贪官污吏都毫无例外的受到保护。如果中国的法学不想撞车,物权法通过这,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必须取消。
  我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国有企业,这套物权法规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如果企业不出现严重亏损或者破产,就不追究责任。而有很多企业很多年效益不好,是不是应该追究行政责任?最起码应该撤职吧。像我主张,企业搞不好就给你撤掉。这还是轻的,重的,草案规定法人对动产不动产享有收益处置权利,表面上很对,但下面对企业法人受谁约束没有规定。现在中国搞法的都糊涂了,法人代表就变成法人了,这个所谓的法人就随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了。最后还有一条更要命的,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中央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但政府就是机构,就是官员,国企改制的时候,许多官员胡作非为,工人和他讲理,他讲这个企业就是我的。在中国实际操作起来,政府就是政府官员。在我看来,中国国有企业改制,包括集体企业,就是官员想批给谁就批给谁,改制就是这么改出来的!这里在法理上有一个根本的问题,国有企业到底算谁有?说是国家所有,实际上懂法理的人都明白,国家所有就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所有的共有人都有发言权、参与决策权,现在是侵犯了全体人民的参与决策权,当然也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在内。这就是郎咸平大论战里大家都说的,国有财产也有我一份,只有政府官员有权发言吗?现在的物权法则规定只有他有权发,所以我说这个物权法不做根本的修改是不行的!这个法律本身侵权!这几条拟合起来就是一个盗窃国有财产流水线。第一条,政府官员大笔一批,把多少块地给我了,我再把地变成现钱,你就必须推定我是善意占有。但得注意,这个过程不能被人抓住证据。这个事我觉得挺容易,只要你抓不到我的证据,不管我有多少钱,你得推定我是善意占有。这就是一个盗窃人民财产的实现。不仅侵犯全体人民权益而且侵犯个人权益,你们想一想,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变成什么样,改制以前工人是有发言权的,可以跟厂长讨价还价。改制以后老子想解雇你就解雇你,有的是事例。
  国有资产流失了,公众权利受损。在企业的,中层干部大批受损,像倪光南这样的,叫你滚蛋就滚蛋,人家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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