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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民法诸问题

  写到这里,我想到了我那个朋友的相貌。说实在的,我越看他越长得像一个正宗的北方家常馒头,——可是,“一般人我不告诉他”。要是有好事者趁他不注意偷拍一张照片,写上他的名字,再把他想吃我的馒头以及拿馒头砸人家隔壁三毛的丑事,一起编辑起来制作一个flash,再配发一篇侮辱性的描写文章传到网上去,那这下可搞大了,因为这个小小的馒头,我朋友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可同时被侵犯了,因为《民法通则》第99条到第101条就规定了这几个权利,最高院的“民通意见”还同时对隐私受侵害如何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呢。这可不是闹着玩呢。
  唉,馒头啊馒头,不要问我爱你有多少深,面粉代表我的心。我要嫁人,不要嫁给别人,一定要嫁给一个会蒸馒头的女人。如果我真的结婚了,假如在办理登记之前我就拥有了这个馒头,那么它还属于婚前财产呢,除非有我们夫妻俩对财产归属的有效约定,否则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而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可是,当有一天,我另寻新欢了,或者那个会蒸馒头的她红杏出墙了,那我就要面临人生的一大绝对的转折点——离还是不离?此时要选择离,那么难免会对那点破家当要分一分,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时,要是遇到对馒头的分割时,两口子假如对究竟归谁所有争执不下的话,那么可以选择实物分割方法啊,因为馒头属于民法上的“可分物”,找一把菜刀,一切两半,有我的一半,也有我爱妻的一半;我要是一有不测,导致自然死亡的话,馒头就变为遗产了,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馒头,要是有个别继承人为了争这个馒头而提前把我活活地干掉,终止我那天生的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这个没安好心、盼我早死的坏人就会依法丧失继承权。要是我的遗产只有这个馒头而我又欠有几元钱的债务的话,那么没有放弃继承的人要先继承我的债务,替我偿还生前欠下的良债,不过只能限定在这个馒头的价值范围内,超出了馒头的价值则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了。当然,我要是长期下落不明,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被法院最终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后,我的馒头同样可以作为遗产,不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描述为“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所以当我某一天又重新出现在亲人面前让他们欢天喜地或者后悔我又“活”了的时候,这个馒头假如还“健在”,那么,不管谁继承去的,必须返还给我,没有的话则要折价返还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假如围绕这个馒头出现了涉外民事关系,则要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国际私法”的规定来依法处理相应的馒头民事关系。随便举个例子,假如我和日本的小泉什么郎签定了馒头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则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协商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要是我们对此没有选择的,根据该条规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显然,就馒头的涉外民事关系而言,同样可以引发诸多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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