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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民法诸问题

  说来话还长着呢。我那位仁兄,其实很小气,连小孩子的淘气他都不能有丝毫的容忍。这不,我们在吹牛时,隔壁三毛儿领着他的宠物猫进我们屋来玩耍,那只猫嘴馋的程度和我朋友比起来真是不相上下,那猫一进屋就闻到了馒头味,据说猫最喜欢被苍蝇吻过的食物,于是我那个朋友故意拿着馒头去挑逗它,只见那只猫摇了几下尾巴,二话不说,一蹦一跳就把我的馒头给叼走了,我当时在防护那个馒头时手都被猫抓伤了,于是开玩笑说,这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饲养动物的侵权行为嘛,第127条规定得很清楚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邻居家的馋猫造成我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损害,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啊。此时我朋友冲着三毛这个还不到10岁的孩子就乱嚷嚷:“三毛,你怎么回事?来我们这里玩耍还带只破猫来?”,说时迟,那时快,只见那只猫吓得把馒头给丢在了地上,我朋友连忙把那个被猫亲吻(深吻)过的馒头捡起老,冲着三毛身上砸去了,三毛吓得哇哇直叫,泪水止不住地往下流。这时三毛他妈妈倒是很尽监护责任,听到儿子的哭声赶忙跑来了,弄清缘由后,指着我们俩说:“你们这么大了,跟一个小孩过不去干嘛?孩子哭成这个样子,你们看着办吧。”我一听这不是在追求馒头伤人的侵权责任嘛,此时我恨恨地瞪了我朋友一眼,他可倒机灵,立刻反驳道:“你家的猫抓伤了我朋友的手,还弄脏了他心爱的馒头呢,你也看着办吧。”此时三毛胆子大了,接着他母亲的话说:“是他惹的咱们家的猫”。谁知,这位阿姨立即反驳道:“那就是你们的责任了,要是不惹它,它怎么会随便吃人家东西呢?”我听后感觉这个阿姨好棒啊,民法常识比我妈懂得多啊,她说的这个意思不就是《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嘛,“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看来这位阿姨要免责了,承担责任的人又落到了“第三人”——我朋友身上了。哎,他可真够倒霉的,馒头没吃成,倒是吃上了闭门羹。
  看来,馒头虽小,却引出了这么多好玩的民法问题:有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有物权方面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有债权方面的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写到这里,我还不过瘾,再想挖掘一下有关馒头的其他民事权利呢。设想一下,假如我妈妈送给我的这个馒头要是真给我朋友吃了,他肯定很满意的,而他一个叔叔恰好是开食品店的,要是他能够推广一下我妈妈做的馒头的话,可以让他叔叔每次进货时专门买我们家做的馒头,那样我就建议俺娘申请馒头商标,就叫“俺娘牌”馒头好了,申请一个商品商标,反正文字的可以,图形的也可以,文字图形结合的也行,咱也有法律依据取得商标权,别人侵犯的话还要进行权利救济呢。确实如此,《民法通则》第118条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见,俺娘完全可能围绕馒头获得一些知识产权呢,如果有画家来为俺娘做的馒头画幅画,关于馒头的美术作品之版权就产生了。当然,我这篇关于馒头的小品网文一旦创造完成也就有网络作品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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