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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民法诸问题

  不过,都怪我妈,要是她当初叮嘱说把这个馒头送给我和馋友的话,不就很容易产生一个共有关系了嘛?看来我下次还要给我妈妈专门普及一下《民法通则》或者物权法原理,不然害得我为一个馒头的所有权而提心吊胆,伤神痛心的,实在不划算。话说回来,要是没有那位馋友,我那个心爱的馒头还可以为我做好多事呢。比方说,当时我口渴了,想出去买瓶矿泉水,可是兜里分文没有,于是想借朋友一块钱,要是他对我的信用有怀疑的话,我可以用我的馒头作担保呢。放在我这里就叫抵押,如果他实在不放心非要占有它的话,不就是一个小额质押嘛。《民法通则》第89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尽管没有规定质押,但抵押也可以嘛。如果馒头的价值不足以担保那一块钱的话,我不是还有甜面酱嘛,一起抵押上不就得了嘛,真是的,有什么大不了的,像这种小额动产抵押又没必要一定去办理馒头抵押登记。但我们不能约定到期不还钱馒头就归他,因为那就成“流质”了,法律是禁止的。可惜了,当时我愣是没想起靠抵押馒头来借款去买瓶水解我口渴这门子好事来。其实,我朋友那里还有我最爱吃的薯片,可惜我性格内向,不好意思问他要,但是我可以拿我的馒头和他交换嘛,不就是要定一个小小的“互易合同”嘛,又不必非要书面签约,现行法律又不是不允许口头形式,哼。
  还有一个细节忘记讲了。现在天不是慢慢变热了嘛,我馒头的香气勾引来了几只恶心的苍蝇,它们就在我那馒头身上时而站起来跳舞,时儿爬下来乱咬,真讨厌!而当时的我,上网浏览资料时间太久就困了,趴在桌上睡着了,也没听见苍蝇们的叫声。这个时候我那个朋友看到此情此景,就帮我把馒头放在了他冰箱里,当我醒来之后他还算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告诉了我馒头的去处,但是小气鬼非问我索要冰箱冷冻用去的那顶点电费不可,我当时心想,不就是一个破“无因管理”嘛,《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咱又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守法公民,给你五毛钱不就得了,这有什么好计较的呀!但是如果这位仁兄要是不仁不义,拿了我馒头,并且不嫌苍蝇曾经叮过硬要不给我的话,我也可以按照“不当得利”规则要求他返还呢,《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了,“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别以为我没有法律依据,我要回我的馒头是正当行使权利,我是在依法要馒头,再说了,我不主张的话,对我的馒头也很不公平啊,因为按照古时候的法谚,我的馒头在冰箱里“物在呼唤主人”呢,我可不能让那我心爱的馒头在冰箱里冻得要死不说,还一直在声嘶力竭地呼唤我,我还没那么狠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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