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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民法诸问题

一个馒头引发的民法诸问题


李绍章


【关键词】馒头 民法问题 民法通则 生活民法 民法的生活性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一个馒头引发的民法诸问题
    ——纪念《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 
       土生阿耿
   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标志着法律结束诸法合一发展的历史,而进入诸法分立发展的时代。但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却一直存在诸多学说,如主体说、利益说、效力说等。在这些学说中,我注意到日本有一个通说,称为“生活关系说”,此说以法律关系的不同发生方式来划分公法和私法。“凡作为国民自身的一份子资格而产生的国民的生活关系,即为私生活关系,如买卖、雇佣、婚姻、继承等关系,规范该关系的法律,为私法”。[1]尽管这种划分多被批评者认为难以操作,但这种学说却反映出了私法的生活性。民法作为私法之一典型法种,其生活性更强。因此,在民法知识的普及或者初学者在学习民法时,可以从民事生活中发现民法的存在,可以从民法中发现民事生活的存在。[2]可以说,生活中的一个行为或者一个物件,都可以引申出诸多民法问题。以该行为或者物件为想象主线,可以将民法基本问题串联起来,形成一部生动形象的通俗民法学。这个行为可以是敲键盘、踢足球,也可以是雕刻、登山、倒垃圾。该物件可以是一棵柳树、一条项链,也可以是一个茶杯、一头母猪。
  今天,是我国《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纪念日。我想尝试着用“一个馒头”来把民法基本常识串联起来。为了尊重民事基本法之现行立法,同时为了纪念《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本文所涉民事法律规范均指《民法通则》之规定,但文章在具体阐述过程中也不会囿于《民法通则》的条框之束。
  这个馒头是哪里来的?自然可以引起我诸多联想。如果是妈妈亲手蒸出来的,该家庭主妇作为自然人民事主体即取得了以馒头为客体的物权,应该归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为经过了面粉、酵母与水的柔和以及蒸热之过程,所以这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再追根溯源的话,面粉可由小麦加工而成,小麦是从农田里种植收割生产的,那一亩三分地可是我们家的承包地啊,现在民事立法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化呢。扯远了,还是说馒头本身吧。妈妈将馒头送给我,让我在通宵写作时作为宵夜来解饿肚之急,那么这个馒头就归我土生阿耿所有了,这是民法上的继受取得。我一旦成功拥有了这个馒头,就意味着在这个馒头之上产生了支配效力,要按照我的支配意志来决定它的命运,我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馒头。按照一物一权原则,在这个馒头上只能设置一个所有权。按理说,因为有了排他性的支配效力,别人不应该擅自欺负我的馒头。欺负了它,就等于欺负了我,因为这个馒头已经属于我的所有物了。可是,我身边有一个男人却像女人一样爱吃零食,眼看着我的馒头白嫩嫩的、香喷喷的,于是嘴馋得禁不住诱惑,趁我接电话不注意时拿走了,此时我要开始行使物上请求权了,可以指令这位馋友返还对我馒头的占有。要回来之后,我惟恐这位馋友还要趁不我备时再次对它“下手”,于是,为了防止“夜长梦多”,我就把早已准备好的甜面酱抹在了我的馒头上,这就是所谓民法上的“添附”,两种食物混在一起直吞而入,一个动产所有权就这样因馒头的灭失而悲惨地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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