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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监管:路在何方?

  4. 单一监管可以整合监管资源,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监管成本。
  功能性监管模式的支持者则主要有如下理由:
  1. 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固有差异可能造成单一监管机构没有清晰界定的监管目标,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目标。监管目标的不清晰可能导致两种不利后果:缺乏统一的行为标准,导致监管负责性的降低;监管机构大包大揽,对过多的金融活动加以关注,导致失去重点和效率,运转失灵。
  2. 单一监管可能导致跨金融部门的风险和恐慌传染。当任何一个金融部门出现监管失败或丑闻时,公众会认为其他金融部门同样没有得到有效监管,从而导致信心危机。
  3. 单一监管中监管者容易形成“整体思维”(group-think),将其注意力和监管资源主要投向其认为对金融系统构成最大风险的机构或业务,而忽视其他的机构或业务;后者的风险虽然一时并不明显,但若疏于防范仍将浮出水面。
  4. 单一监管机构内部往往仍然依照传统的功能类别进行部门设置,这种形式主义的统一监管能否形成规模效应、提高监管效率,值得怀疑。
  可见,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各有其优点/合理性和缺陷,其间的取舍必须慎重,需要结合本国的金融、法律和监管环境,加以细致的分析和论证。特别值得警惕的,是那种想当然的将单一监管模式作为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或“高级形态”,从而优先加以考虑的想法。
  有鉴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律制度水平,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设置和实践运作的现状,笔者个人倾向于采取功能性监管。对于缺乏整体性、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等问题,可以通过更为完善的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等监管协调机制来解决。在这方面,一个地位超然而有具有权威的总协调人不可或缺。在我国,中央银行是担任这一角色的不二人选。
  三、中央银行的作用
  在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中,中央银行的职能应当主要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彻底与金融监管绝缘。相反,出于以下需要,中央银行应当保持和行使一定的监管职能:有效履行货币政策职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有效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需要;发挥比较优势,降低监管成本的需要。
  以几个主要发达金融市场的实践为例。美国实行功能性监管,美联储扮演总监管者的角色,在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自不待言。由FSA实行单一监管的英国,1997年在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之间达成谅解备忘录,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系统整体上的稳定”, FSA则负责机构、市场和清算交收系统的监管。正如金融危机所显示的那样,单个金融机构的问题同系统性问题常常变得难以区分,因此英格兰银行同FSA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不可避免。德国和日本近年来仿效英国,设立了各自的单一监管机构,但无一例外都在监管格局中为中央银行留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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