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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目标价值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或目标价值,学界众说纷纭,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基础之上的社会利益至上”[5]、“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6]、“工具性价值(公平、效率、安全)和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7]、“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8]、“社会整体利益”[9]、“自由和公平、效率、安全”[10]、“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11]、“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社会经济利益公平、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秩序、经济安全、经济民主”[12](P131-140)。以上诸说均看到了经济法目标价值的多元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有些论者未看到经济法目标价值的层次性,将经济法价值目标各自罗列出来,给人以堆砌之感;而大部分人未区分法的一般价值目标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未看到经济法目标价值的特殊性,因而有所不足。
  经济法目标价值的特殊性来自两方面:一是法的一般价值在经济法中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如效率与公平、自由和民主、发展与安全;二是经济法由于其自身所独有的价值,如可持续发展。限于篇幅,下面仅谈一下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效率与公平、可持续发展。
  
  二、浅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目标价值
  (一)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是经济法目标价值的核心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整个国民经济是一个整体或系统,它由许多部分或亚系统构成。就经济法的目标价值而言,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是指在考虑经济法其他目标价值冲突时要将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目标价值整体置于最高位,以求各部分能形成一种合力,使整体最优;二是指在经济法主体利益矛盾时,要兼顾各主体的利益,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以及部门、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相对于民法的权利本位与行政法的权力本位而言,是社会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是经济法目标价值的红线,将贯彻始终。下面笔者将以此为线索,简要展开对经济法目标价值的分析。
  (二)公平和效率——经济法目标价值的永恒追求
  1、公平的重新定位。试图给公平下一定义是很难的,因为从不同的角度看,公平的含义就不一样;而且公平内部有层次性,各层次意义上的公平含义也各异。
  (1)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
  传统民商法强调机会公平,即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都有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而经济法则推崇结果公平,这是指市场主体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要使分配结果体现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分配不能太悬殊。尤其是对那些通过投机取巧、扰乱市场秩序、非法致富的人要予以处罚,并通过税收适当调节高低收入群之间的分配,以达到社会的整体分配平衡和结果公平。
  (2)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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