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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目标价值

从社会整体利益本位谈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目标价值


岳金禄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是经济法目标价值的核心。公平和效率是经济法目标价值的永恒追求;在探讨公平时要关注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地区公平与全国(球)公平、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关系;在考量效率时应当厘定个体效率和整体效率、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发展效率与体制效率之间的关系;并对效率和公平冲突时的取舍问题作出适当的回答。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最独特的价值目标;应使生态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产业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关键词】法的一般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公平和效率:可持续发展
【全文】
  一、法的一般价值与经济法目标价值的简要评述
  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人)的主观要求的客观满足。法这一客体是否有价值,实在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此问题上根本对立。实在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法根本不具有价值,价值不是法学的范畴,而是人们主观强加于法的;而自然法学派高举人文主义、理性主义的大旗,强调法对人的终级关怀,认为法是有价值的。笔者也认为法是有价值的。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一客体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1](P82)法的价值是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有四层含义:一是指法的构成价值,又称法的形式价值,即法自身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如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2](P288)二是指法的目标价值或法的价值目标,即法创制和实施所希求达到的理想状态:三是指法的评判价值,即法在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评价、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主要指价值确认和价值平衡;[2](P286)四是指法的作用价值,即法在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规范时客观上所达到的社会效果。
  本文所指的法的价值是指法的目标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具有多元性、层次性和特殊性。就多元性而言,秩序、自由、效率、公平、正义、民主、安全、发展均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而层次性是指经济法的各个价值目标有高低阶之分,它们依一定的位阶排列而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特殊性,既是指法的一般价值目标在经济法中有不同的或新的涵义,又是指经济法所具有的而一般法或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价值目标。
  在展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之前应当对经济法的本质做简要的交代。关于经济法的本质,学界有否认说与肯定说。肯定说中又有“学科经济法论”[3](P221-227)、“方法经济法说”、“经济与法之学”[4]、“部门经济法说”之别。鄙人赞同部门经济法说。在部门经济法说中又有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争,即经济法是否独立于民法、行政法而成为与之平等的统一于宪法的二级部门法。本人认为经济法是法的一个部门,至于是什么层次的部门法则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由于该问题与本文的论题关系不大,这里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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