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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科体系探索的新突破——王全兴君《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读后偶感

(f)该书第88页。
(g)该书第91-99页。
(h)经济法自产生就遭致许多学者的质疑与反对,这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人们要全面科学的认识它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也与现今主流经济法学者的立论基点——国家干预理论的致命缺陷有关。正是这两个原因尤其是后一个原因,使得经济法先后同民法、行政法展开了两次大的论战。相关内容可参考:云昌智:《“干预论”的缺陷与经济法的地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陈云良:《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载《新东方》,2002年第4期;黎学玲、谢晓尧:《经济法学:理论进路的反思与转向》,载《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i)该书第409-580页。
(j)该书第5-10页。
(k)即一、含义比概念更重要;二、论证比观点更重要;三、设计比定性更重要;四、综合比分化更重要;五、结构比总体更重要;六、整体比个体更重要;七、立体比平面更重要;八、经济比法律更重要;九、后代比当代更重要;十、本土化比全球化更重要;十一、现代比传统更重要;十二、原创比借鉴更重要;十三、动态比静态更重要。
(l)该书第226-282页。
(m)该书第283-300页。
(n)该书第301-356页。
(o)该书第357-405页。
(p)该书第581-618页。
(q)该书第619-642页。
(r)该书第643-701页。
(s)该书第767页。
【参考文献】[1]佟柔.学科经济法论[A].中国经济法诸论[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2]许明月,张新民.现代经济的社会性与经济法——关于经济法产生原因与性质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3,(6).
[3]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徐强胜.经济法律关系略论[J].经济经纬,2001,(3).
[5]曾东红,肖江平.进路:经济法总论研究反思——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地位及其演进为例[J].学术研究,2002,(8).
[6]谢增毅.论经济法的社会性[J].江海学刊,2003,(6).
[7]邓峰.经济法漫谈㈠: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A].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学评论(第2卷)[C].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
[8]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法学家,2002,(1).
[9]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王利军,冯兆惠.论经济法责任[J].河北法学,2004,(5).

附:所评图书
  书名:《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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