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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科体系探索的新突破——王全兴君《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读后偶感

  其次,该书许多论述浅尝辄止,未能深入下去。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究竟为何,该书没有清晰表露,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到底在哪,作者也未给出明确的回答;而且这些问题又是经济法研究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问题。避开这些问题而试图构建的经济法的学科体系只是空中楼阁。
  再次,作者对经济法许多基本问题未予探讨。如经济法的责任[10]问题,经济诉讼或称经济法的实现问题,经济法的客体及经济法主客体间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问题,经济法调整方法问题。这些作者未探讨的问题的重要性并不亚于作者已探讨的问题,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法制的完善,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将日益凸现。
  当然不能苛求作者在一本专著内解决经济法总论中的所有问题。作者在本书的后记中也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有的专题,如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由于难度太大,准备不足,却予以回避;有的论题,本应深探,却浅尝辄止;有的论题本应有所创新,但仍欠新意,或虽有新意,却论证不足”(s)。这种求真务实的治学精神也值得我们后辈学子好好学习的。我想这些问题随着先生在以后的研究与经济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有一个圆满的解决。
  总之,瑕不掩瑜,该书确实是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开拓性与创见性,有较深厚学术研究底蕴与较宽广学术研究视野的,值得所有关心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成长与发展的人细细品鉴的一部力作。
  
【注释】  作者简介:岳金禄(1980-),男,湖南省邵东县人,西北政法学院200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a)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内学者主要有:⑴“协调说”,见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2页;⑵“需要国家干预说”,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页;⑶“国家调节说”,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⑷“新纵横统一说”,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4页;⑸“社会公共性说”,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3页。国外学者的相关论述可参考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b)该书第69-79页。
(c)该书第80-84页。
(d)该书第85-86页。
(e)该书第8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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