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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科体系探索的新突破——王全兴君《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读后偶感

  二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新突破。以往的经济法主体研究主要是“两分法”[3],即认为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主体与市场主体。先生打破“两分法”,提出“三分法”,即经济法主体有三类: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i)。该书共分三篇,而主体研究三分天下有其一(占一篇,即中篇)。仅从篇幅便可看出先生对主体问题研究的重视与深入。之所以要用如此多的笔墨来研究主体问题,不仅是因为主体问题之重要,更因为学者对这个问题关注的不够。[4][5]经济法产生于“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双重浪潮冲击下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经济法定位于介于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私法和以国家主义为本位的公法之间的以社会权利为本位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领域)。而主体制度是经济法社会本质的集中体现之一,因为传统部门法划分所依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严格分野不断受到现实的冲击,尤其是法人、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与力量的崛起使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结构、公私法划分的合理性受到质疑。[6][7]
  先生一方面论述了传统经济法的两大类主体:市场主体与经济行政主体,并提出了许多有创建性的思想,如将市场主体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另一方面较深入论述了被学界所忽视的第三主体,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先生首先从超越“政府-市场”二元框架出发,接着阐述了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理论基础,并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功能、法律地位及类型研究展开论述。这些研究是否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我们暂且不说;仅先生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研究品质与风格就值得我们学习。这对我们认识经济法的本质也有很大启发。
  三是研究视野的开阔,对某些问题的研究不求全面但求深入的研究方法值得称道。如先生将经济法学的特点归纳为独立学科、年轻学科、边缘学科、应用学科(j);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一节提出了十三个“更重要”(k),这些对笔者都有醍醐灌顶之感。另外先生用四章分别论述了经济法与经济民主的关系(l),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m),经济法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n),经济法与知识经济的关系(o)。这四则关系都是学界较少系统论述的。再有先生除对市场规制法(p) 与宏观调控法(q) 的基本问题有过较全面论述外,还对国有资产法(r) 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对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与法制建设都有深远的影响。
  但是该书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与不完善之处。首先,将社会保障法并入经济法不妥。[8][9] (P73-86)经济法体系不在大,而在体系严密、逻辑自洽。“大经济法”体系之不科学与对之批判的不遗余力我们仍记忆犹新。如果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可持续发展法等与经济法一样同为社会法领域内的部门法纳入经济法,对经济体系的科学建构并不利。经济法学者如果象曾经给民商法学者、行政法学者的印象那样再给其他社会法学者这样一个印象:经济法是靠同别的部门法抢地盘而发展起来的话,那么经济法的地位便会岌岌可危。我们主张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经济法,而是与经济法一样是独立的部门法是基于如下考虑的:一方面,社会保障法的问题非常复杂,而且自成体系,其发展历史比经济法更长久;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虽有同质性的一面,但二者异质性的方面更明显,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性比经济法弱,而其分配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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