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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重大障碍法律问策

  对策:处置存在这一问题的闲置土地,具体有三个工作思路可供选择。一是仅适用《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来处理,二是适用部门规章即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监察部国土资发[2004]71号文来处理,三是革新有关闲置土地处置制度。
  工作思路一在不进行有关制度重建的情况下,仅适用显得落后的制度开展工作,必受其不合理内容的框限,又不能与国家大政策相左,工作上左右为难,故属下策。
  工作思路二适用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监察部国土资发[2004]71号文来开展工作,撇开《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管,工作过程虽能顺利推行,但是结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引发诉讼时对行政机关而言可能很麻烦,此系中策。
  上策是把思路二与思路三结合起来,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即依靠《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来推动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这在制度资源上完全能够满足有关工作的需要;同时,进行我市相关制度建设,寻求制度的根本保障。在相关制度建设上,具体又有两法:其一,以最快速度,通过立法程序,立即废止《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其二,修改《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至少要修改其中的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并删除第十四条。由于第一个办法省时、省力,所以优先于第二个办法采用。
  二、广州市329宗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
  问题:目前的闲置土地中,有329宗闲置土地已经发过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和认定通知书,但是已发出两年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和认定?
  分析:这是一个程序问题。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市政府第5号令都规定了闲置土地认定、通知、拟订处置方案、批准、实施等工作环节,但是对于每一环节的工作时限都没有规定。因此,只要土地闲置状况持续,原来发出的调查和认定文书就依然有效。重做一遍是浪费时间,没有必要。
  对策:不必重来一遍,继续向下一个程序推进。但是,对于出现过闲置消失状况,后来再度出现闲置的,应当对再度闲置的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前一次闲置时段的调查和认定亦应有效,并可继续往下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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