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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重大障碍法律问策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重大障碍法律问策


赵登礼


【摘要】闲置土地处置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目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其中,对一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解决。本文针对闲置土地处置实践所提出的政策与法的关系、具体法律依据等三个普遍性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闲置土地 处置 障碍 问策
【全文】
  
  加大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列为200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该工作是本年度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一项复杂、艰巨任务,目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对其中一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寻找对策,可以保障依法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避免引起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将对迅速推进这项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对有关政策与法的具体适用
  问题:《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书中未明确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而出现闲置情况的土地,政府主管部门需要给予用地单位6个月的期限,重新签订出让合同,领取新的用地批准书,然后继续开发建设;但是,监察部国土资发[2004]71号文明文禁止“8•31”后不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而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做法。在当前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任务紧迫、时间紧张的情况下,这对矛盾如何解决?如何正确处理政策与法的关系?如何正确适用法和政策?
  分析:政策和法都是社会调整手段。两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关系密切。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来贯彻实施;政策往往是立法的前奏序曲,法律则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集中反映执政党政策的一般原则、精神和内容。由于法律是不能够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因此在面临社会变革、时代前进时,表现得保守和滞后,此时法律要么主动作出让步,要么最终被强行颠覆。政策是为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情势的需要产生的,不仅要处理既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对正在形成或者必将出现的社会问题作出反应,在重大社会危机面前,政策往往具有很大的调控能力,表现出特有的灵活性和应变力。在建立法治国家、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政策和法从来都不是简单的对立,而是辨证的统一。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我市2003年出台的政府规章,监察部国土资发[2004]71号文是国家2004年出台的大政策。两者出台的背景、目的以及目前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大家都很清楚,在此不必细述。考虑这些因素(背景、目的、形势),仔细解读《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两大“亮点”(亦即该法的主要内容:一为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二是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户的最终补偿责任),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现实(这种落后,已具有不可逆转性),甚至已经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法律障碍,成为目前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最大的制度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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