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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权威》的翻译问题举隅

  朱峰的这段翻译,我不知道谁能读得懂。当然,拉兹的意思本身也有些绕。但是,基本还是清楚的。大意是,当我们遇到红灯时,我们想也不想就会停车。因为,红灯是一个权威性的信号,所以,它的权威就取代了我们自己对是否有理由停车的判断。所以,如果我们认为红灯是一个权威性的信号,那么我们必然会如此做。但是,假设有这样一个人,一方面,他承认“不论具体事件的价值,我都有义务服从权威”,另一方面,他又在红灯的情况下,自己去考察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去支持停车,那么他就是自相矛盾的,荒谬的。之所以如此,因为一方面,我们早就知道,与我们大家自己按照情况决定是否停车相比,服从红灯是利大于弊的;另一方面,权威的意思就是说,即使你通过探究,查明确实在特定情况下服从权威要比各行其是要更好,我们也不会忽略你所做出的发现。因为权威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可以让我们省却许多这样的考察,节约时间和精力。即使,在特定情况下,服从权威并没有什么价值,此时,上帝就会觉得服从权威的人傻;但是,上帝是全知全能的,而普通人则没有那么多精力对每一个情况都考察。所以,只有当我们阻止人们逐个逐个的考察具体情况的价值这种做法是可以被证立的,在这个意义上服从权威才是可以被证立的。
  朱峰的翻译,有几个硬伤,其一、第一句,英文明明是“是否没有理由停车”,中文却变成了“是否有理由停车”。其二,明明是“discover”,怎么就变成了“追问”?其三,不是“追问此事”和“追问更多其他的事情”,而是“在此事中追问”和“在其他更多所事情中追问”。其三,“bound”,应该是“有义务”“被约束”的意思,而非“将要”的意思。“merits”意思指“优点、价值”,只有“好”,没有“恶”。其四,“只有不考虑好恶感的正当性时”,意思含混,有些不知所云。
  当然,意译有时不可避免。但是,从总体看,朱峰的这段文字无法把意思表达清楚。而且,也没有逐字逐句的翻译,很难想象译者本人是否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上文仅仅举了二十个例子。或许可以认为,一本书二十个错,不算多。但是,须知,上述中十六个错是从同一篇文章中选出来的。一篇文章错十六处,还算少吗?另外,我并没有全书通校、即使对主要的这篇《合法性权威》,也没有从头到尾的校。我只是在读着中文觉得不对劲、或者读不通的时候,才去查对原文。但仅仅如此,就已经有如此多的错误。这实在应该引起译者的警觉,同时也提醒广大读者的小心。
  应当承认,本书中有些篇章的翻译还是可以的。但是,还有第二篇、第十二篇很差,其他则不敢断言——因为没有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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