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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权威》的翻译问题举隅

  朱译:他所拥有的权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给予限制——实施权力的方式,权力拥有者之上的人,权力拥有者创制权力言辞的行为,等等。(p16)
  应译:他所拥有的权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给予限制——实施权力的方式,权力所指向的人群,与权力拥有者所做权力言辞相关的行为,等等。
  “权力拥有者之上的人”显然是想当然的译法。因为这里的“it”是指“the power”而“hold over”的一项意思是“威胁、勒索”。所以,连起来,这里的“the persons”应该是指权力所指向的客体。再联系上下文,在拉兹所举的三种限制权力的方式中,一是权力的实施方式,二是权力指向的人群,三是权力指向的行为。如此,语意连贯。
  15、that is the explanation of the fact that it is more presumptuous to order than to request.(p24)
  朱译:命令比要求更为专横,这是事实。(p20)
  应译,这是对命令比要求更为专横这样一个事实的解释。
  这里的误译同样很明显。简洁当然是一项美德。但是,如果简洁以损害原意为代价,则显然得不偿失。
  16、if you request you submit yourself to the addressee’s judgment on the balance of reasons,while at the same time trying to add a reason on one side of that balance.(p24)
  朱译:要求者将要求提交接受者,只不过是在后者权衡的各种理由中添加了一个理由。(p20)
  应译:如果你提出要求,那么你就使你自己服从于接受者对理由权衡的判断,虽然与此同时,你也试图在他的理由权衡中添加上一个理由。
  在这里,朱峰是漏译了,而且,也没有译成原文的风格来。漏译,是漏了“提出要求的人乃是使自己屈从于被要求者对理由权衡的判断”这层意思。丧失风格,乃是把拉兹的平易的说理变成了僵硬的断言。
  17、He is replacing his authority for the addressee’s judgment on the balance.(p24)
  朱译:他取代了接受者权衡的权威。(p20)
  应译:他用他的权威取代了接受者对理由权衡的判断。
  也是明显的误译。因为,这里的“权威”不是接受者的,而是“他”的。接受者本来可以自己对诸种理由做出权衡、然后做出决断。但是,现在“他”的权威取代了接受者的决断。所以,朱峰的译法,起码是令人误解的。他以含混取代了英文的清晰。
  18、But we tend to forget that a significant part of the benefit is that we give up attempting to form a judgement of our own.(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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