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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成本与权利的划分——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权利的成本与权利的划分——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邓周和军


【关键词】权利;成本;划分
【全文】
  权利的成本与权利的划分
  ——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邓周和军
  
  纵观《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以下简称《权利的成本》)一书,可以看出该书是以否定“权利可以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并肯定“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为立论基础的。但该立论基础是否可以成立?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话:“‘有权利,便有救济’,这是一句经典的法律谚语。只有当个人遭受的侵权通过政府公平而可预期地得到了矫正,个人才能在法律而不是道德意义上享受权利。这一明了的论点大大有助于揭露消极/积极权利划分的缺陷。它表明所有法律上实施的权利必然是积极权利。”这段话就告诉我们,所谓权利就是积极权利。
  
  但这是否就证明了“权利可以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观点的错误呢?要弄明白这一点,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这种划分前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很显然,这种权利也适用于“无救济便没有权利”这样经典的法律谚语。换句话说,这种权利首先是要能实施有效救济的,只有能实施有效救济的权利才能称为权利,而实施有效救济,就必须要求政府有一定的作为。因此,我们所讲的权利没有完全排除政府的作为。在此基础上,权利才可以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显然,《权利的成本》一书的作者否定权利可以划分的观点是着眼于权利本身来理解的,因为需要政府提供救济才能讲权利,所以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而肯定可以划分的观点是着眼于权利的进一步发展来讲的,即权利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前提就是权利可以得到有效救济。就肯定权利可以划分的观点而言,无论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都包括政府的积极作为的成分,这种积极作为就是为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因此,积极权利是需要政府提供更多保护的权利,消极权利是政府不再加以干涉的权利。如果坚持认为权利就是“积极权利”,可以这样理解:划分后的消极权利就是“积极权利”,而积极权利就是更加积极的权利。由此看来,《权利的成本》一书欲否认权利可以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是行不通的,该书的立论基础是不能成立的,它只是玩了一下文字游戏而已。进一步看来,该书的部分表述,如“消极权利禁止政府并把它拒之门外”,显然是对消极权利等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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