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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

  相对于电影制作,我国对电影发行和放映的行业准入要求更宽松一些。《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获得主体资格的法定许可条件,这些要求与一般设立企业的条件并无根本区别。国家的政策是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到电影的发行与放映行业中去,本着发展民族电影的原则,还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出了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要求,这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对外商而言,暂不能参与国内发行,虽然《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未禁止外商参与,但既然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因此我国法律政策未予明确就应该理解为否定。但我国法律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电影院,至于投资比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明确不能超过49%,全国部分试点城市之一比例最高可达75%。当前院线制是电影发行、放映的主流,但外商不能借院线曲线救国参与国内的电影发行,因为《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三条,外商“不得组建院线公司”。
  我国对电影发行和放映行业准入的相对宽松,反映决策层对电影作为“可经营的文化产业”的产业属性的认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实施和具体执行,就在很大的程度上推动城市影院的改造力度。2000年,电影主管部门已就鼓励外资参入中国电影院的改造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明令外资在控股方面不得超过49%。《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出台后,虽然49%的控股规定原则没变,但规定允许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7大试点城市的中外合资电影院中,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可达51%,最高可达75%,实际上对外方放开了我国影院市场。这有助于进一步鼓励外资进入中国的电影市场,也将进一步刺激我国国有、民营企业加速抢占电影市场的份额的欲望。当然,由于外商“不得组建院线公司”,因此外商对中国电影市场的进入还是受到很大限制的。这反映出我国对电影作为“可经营的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的认识始终居于主要地位,也可以折射为我国电影产业未来的法律政策仍将是行政主导,开放是主流,但变化将是渐近的,规章将是调控电影的主流,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将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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