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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

  要注意的是第八条规定包括“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等,并且“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的内容,可见法规对制片主体的行业准入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许可制度,民营企业能否以独立主体地位的身份进入制片领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要获得电影制片单位的主体资格比较困难,并且民营企业可能想先试水独立摄制电影再根据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制片行业,因此一种替代选择就是获得一次性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对照1996年的《电影管理条例》该规定是2002年新增的,因此,它的取得要容易一些,实际上稍后的其他规定作为了获得电影制片单位的主体资格的前置条件。
  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我国曾有电影人未获得摄制许可,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即使在国外获奖,亦无法进入国内影院放映,当然更不用提行政处罚了。这些电影人受到的影响是严重的,之所以“明知故犯”,除其他原因外,一个是缺乏法律意识,另一个就是对电影的文化属性理解上的偏离。
  外国人也可以进入中国摄制电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允许外方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和委托摄制三种形式与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中方制片单位或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中方联合摄制电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促进了中外电影的交流,但鉴于目前我国严格的电影审查制度,对中方而言,外方的进入更重要的意义是提供一种融资渠道。
  2004年11月10日起实施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对电影制片放开的程度有大幅提高。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曾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那么要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则满足该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法定许可条件即可,行业准入的规则更加透明。而外方不仅可以中方合作拍片,更可以参股与(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已取得两个《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中方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这对于引进外资和技术、提升管理、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加强中外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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