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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大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电影业开始进行市场化探索。作为文化商品的电影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电影是意识形态的工具,这一点在当今各国的电影政策都有所反映,各国都把电影作为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保护和发扬本国的优秀文化,法国是这一方面的代表,可以说,电影实质上都传承着超经济的文化或政治意义;另一方面电影又是娱乐的一种形式甚至就是娱乐本身,作为大多数人来说就是娱乐消遣,因此它是一个商业的帝国,美国的好莱坞电影文化是这一登丰造极的代表,当然不要错误地认为就很肤浅拙劣。我国电影业在市场探索的初期,部分人士过于偏重附加在电影上面的意识形态属性,而忽略其商业属性,影响了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走向,使得一段时间以来电影没能被正常地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并纳入产业的视角中来发展考虑。
  我党“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在发展文化事业的同时,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把文化作为一个产业写进我们党的政治报告并倡导大力发展,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对我国电影产业化进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根据我党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电影被明确定义为“可经营的文化产业”,这为决策层制定和我们把握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提供了一个明确和清晰的视角。
  但是,我国电影产业毕竟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与国外相比差距则更大,据国外统计,2003年美国总票房是95亿美元,我国仅为1.14美元,考虑到我国的人口基数差距更是巨大。在出口方面,美国的电影业仅次于航空,而我国电影产业则根本不具备这种地位。电影产业以电影的制片、发行、放映三个行业为主,同时包括电影的后产品开发(如音像制品、相关图书及玩具等等)以及与电影相关的演艺经纪、广告、电影频道等相关产业,但我国的电影产业还仅仅局限于电影的制片、发行、放映上,其他方面还处于发育阶段。
  其实这种差距正是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之所在,这是一个成长性或高成长性的市场,当然也是我国律师业极欲发展的一个市场。基于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现状和我们对此的认识和经验,以下我们从行业准入和电影审查的视角入手,分别就电影的制片、发行、放映三个环节,对当前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做一剖析介绍:
  1、 行业准入
  我国对电影摄制、发行和放映实行许可制度,这反映了电影作为“可经营的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的认识。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第八条规定了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六项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并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通过,那么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就获得了摄制电影的主体资格。虽然审批权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但实质审查是在电影制片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进行的,因为要他们“审核同意后”,才能报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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