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

  1994年,广电部电影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通知》(94年348号)明确影片(著作权)发行权拥有单位可以直接向北京等21家省市各级发行、放映单位发行自己的影片,电影产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得到确认,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冰开始打破,电影产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初见雏形。
  1995年,广电部《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开启制片行业的市场经济改革,全国拥有故事片出品权的不再仅仅是原来的16家制片厂,一大批一直未得承认的省级电影制片厂终于赢得了自己的影片出品权。1997年,制片(出品权)进一步放开,无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甚至“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都均可“参与摄制电影片”。以四川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这家没有单独出品权利用民间集资方式操作《鸦片战争》成功为标塌,电影局对单片发行权开始放开。电影产业的制片环节开启了商业运作的大门,虽然仅是一小步,但电影的商业娱乐属性开始得到人们的认可,其意义非同寻常。
  2002年新的《电影管理条例》开始了我国新一轮的体制改革和产业化进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制片业的初步放开,一些民营机构拥有了自己的“准生证”资格,可以独立拍摄电影而不是必须与电影制片厂合作,使用厂标,仰人鼻息。
  发行放映业的机制改革继续深化,主要体现在“院线制”的推广上。电影院线制是以若干家影院为依托,以资本和供片为纽带,由一个电影发行主体和若干电影院组合形成,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发行放映机制。其深刻意义在于彻底改变了电影市场环境,使中国电影市场打破行政分割与封闭状态,在国内地域间形成一个整体,从而扩大电影市场规模,促进电影资源的流动性,从而建立起良性运转的电影市场机制。至此可以说,我国的电影产业化的进程已进入市场经济正轨并开始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它所催生出的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开始与之形成互动。
  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电影业的历史即国家对电影属性的认识。从电影作为最初的“西洋镜”到电影作为时政的工具,电影作为传承文化和一国主流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喉舌,最后电影发展成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媒体产业到它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良性互动,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的发展和变化无不被打上深深的烙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