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

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


蔡新华


【关键词】电影 法律政策
【全文】
  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蔡新华
  对我国电影产业法律政策的把握,需要我们了解过往电影业或电影产业的历史。
  如果从1894年美国发明家爱迪生获得电影摄影机(Kinetograph)和电影放映机(kinetoscope)开始计算,世界电影业的发展不过刚好100多年的时间;如果从1913年以来放映外国电影片开始计算,我国电影业的发展亦近有100年历史。
  在初步尝试后,伴随着象《孤儿救祖记》这些影片的成功,我国电影业开始出现一些如上海影戏公司、明星影片公司、大中华百合影片公司、民新影片公司、长城影片公司、神州影片公司、天一影片公司等将电影看着大有作为的艺术和生意的企业。由于电影的市场成功效应,这些企业在1926年后,逐渐把拍电影的着眼点从对电影的创作探索放到了盈利的目标,商业竞争开始出现并越演越烈,至大革命失败后,由于社会的动荡、电影商业的竞争,我国电影产业出现“明星”、“天一”和由“上海影戏”、“大中华百合”、“民新”等同华北电影公司联合起来成立的联华公司,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这是我国电影产业在那个时代的雏形。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分为四个地区:沦陷区、租借区、大后方、根据地;抗日战争结束后,我国分为国统区和解放区,电影开始明显地与所属区域的时政联系在一起。这一现象延续至解放后,影响深远。国民党政权是当时的“合法政府”,居于统治地位,利用所拥有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垄断了国统区的电影,国民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企事业机构得到发展,成为“官办”的带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至解放战争结束前,国统区的电影产业都有很大的发展,据国民党的“中电”一家的统计,其“约值时价不下100亿元”。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最后新中国悉数接收,并相继建立了“北影”、“上影”等。具备了发展电影产业的基础。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意识形态和“冷战”的原因,我国模仿苏联电影的管理体制,我国电影业从管理到生产、经营是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严格地说是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政企合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制片方面,制片厂实行行政指令性管理;发行方面,由作为全国发行放映总代理的中影公司负责收购影片,通过等级分明的各个发行放映公司以业务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从省、市、县往放映单位发放拷贝。电影更多表现的是一种文化或意识形态,因此,严格地说这一时期并不存在电影产业,而电影业是一个更能反映现实的中性词语。
  改革开放后,1985年我国文化部电影局提出简政放权、政企分开和扩大制片业与发行业经营自主权,但是期间几多反复,计划经济体制仍未改变;20世纪90年代,以“广电字(3)号文件”即《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标志,揭开了我国电影产业化改革的帷幕,重要的事件是中影公司的全国垄断经营被打破,但各省级公司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独家经营、垄断发行以及发行行业中间环节过多的局面仍然普遍存在。但毕竟在电影产业的发行环节开始了市场化的尝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