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

  4.“双管”规则的适用导致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困难。威尔士法官在“菲利浦诉埃尔”案中将侵权行为实施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在该案中,构成侵权事件的各因素均在一个国家发生。当构成侵权事件的各因素分布数个国家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是英国法院至今未解决的棘手问题。虽然“菲利蒲”案后,英国法院在涉及送达令状管辖权事件时对侵权行为地作了解释,但在解决管辖权问题时所设立的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是不能用来确定法律选择领域中侵权行为地[11]。当构成侵权事件的任一因素发生在英国领域时,英国法院便可以侵权行为地在英国为由行使管辖权,而不必考虑该因素是否构成侵权事件的实质部分。但将这一标准移植于法律选择领域是不适当的。为此,英国学者主张以“实质性检验”标准来解决法律选择领域的侵权行为地问题。但何种因素构成侵权事件的实质部分,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若采用“实质检验性”标准,将导致用构成侵权事件实质部分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侵权事件的实质所在地这种“目的—手段—目的”循环推理的现象。[12]
  二、对开放性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方式的探索
  普通法中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方式机械性、专断性与不明确性所产生的种种不公平结果,促使英国立法者、法官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各种设想,并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英国上议院在“博伊斯诉查普林”案(1971)中,从限制“不正当性”的含义和增加例外规则入手对“双管”规则进行改良。威尔博福斯法官认为,应该赋予侵权行为地法更为合理的作用,因此,根据法院地法具有可诉性的行为,同时必须依行为地法具有可诉性。威尔博福斯法官进而指出,威尔士法官在“菲利蒲”案中的“双管”规则只是一般规则,对于侵权事件中的特殊事项,必须考虑不同的利益和政策的要求,在该事项与其他国家存在最密切联系时,单独适用该地的法律[13]。“博伊斯诉查普林”案中所确立的“双重可诉性”规则和例外适用规则,给“双管”规则注入了一些灵活和明确的成份。但“可诉性”要求只强调行为的民事可诉性,以排除刑事责任行为和成文法补偿体制下的补偿请求权,并没有考虑该可诉性行为的性质及当事人的实际责任,即使该行为依行为地法产生合同责任请求、准合同责任请求或其他非侵权责任性质的民事请求,也符合可诉性要求。这样依行为地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却可能在法院地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可诉性”标准不要求基于“可诉性”行业所提起的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无论依法院地法还是行为地法都应是一致的。这实际上极大地限制侵权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例外适用规则的确立虽然打破了“双管”规则的极端封闭性,但上议院是在“博伊斯诉查普林”案的当事人均为英国人,为达到适用英国法的目的这一背景确立的。这样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或侵权事件中的特殊事项同非法院地国存在最密切联系情况下,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拒绝对原告进行补偿,或少于适用“双管”规则所应得的补偿的情况下,例外规则仍是否适用,均没有明确的答案。[14]同时,依威尔博福斯法官的意思,例外规则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于侵权事件中的特殊事项,并不是在每案件或许多案件中能予适用。[15]因此,“博伊斯诉查普林”案的判决仅仅是对“双管”规则的一次“小手术”,并未彻底根除其固有的缺陷。相反,由于上议院的特殊地位,进一步肯定和巩固了“双管”规则的权威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