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的变革

  2.对法院地法的过度依赖性。根据“双管”规则,对于在外国实施的侵权行为能否在英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取决于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联合效果”。但是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的轻重分配比例并不是均等的,英国法院在审查针对在外国发生的行为能否在英国提起侵权诉讼时,不是从侵权行为地的外国法开始,以法院地法的影响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到一定程度,而是适用法院地法,仅容许侵权行为地法有若干影响。[4]英国上诉法院在“马沙度诉丰特斯”案中指出,行为地法的作用仅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而“不正当性”仅要求该行为依行为地法具有可处罚性,并不要求这种“不正当”行为根据行为地法产生一种可以起诉的损害赔偿义务。[5]因此,对“不正当性”的要求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满足,这实际上将法院地法的作用置于首位。在“双管规则”的要求获得满足后,英国法院又将法院地法的作为侵权事件的准据法。这种对法院地法的极端依赖性,在其他国家是极为罕见的。[6]
   以法院地法为重心的“双管”规则,实际上受德国法学家冯·维希德和萨维尼所主张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规则接近于决定犯罪的规则或者至少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原则存在密切联系的思想影响的结果。但是在近代条件下,正如旨在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的合同法规则一样,侵权法日益成为“分配的工具”,而不是“惩罚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宜之计问题,而非社会伦理问题,担负提供补偿、分配损失的经济功能[7]。同时由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各国及英联邦各国之间经济、社会文化联系的日趋加强,用公共政策理念作为活用法院地法的理论基础也已难以为人信服。对于外国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英国法院仅仅以英国法中不存在相似权利为由而拒绝承认,是极不合理的。[8]这些学者甚至认为,“双管”规则要求将发生在外国的行为虚拟在英国发生,这实际上将行为的场所与行业本身分离开来,是法律上的拟制(legalfiction)[9]。
    3.“双管”规则的适用产生不公平结果。在外国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论其与英国存在何等程度的联系,“双管”规则均要求适用英国法进行判决,而行为地法仅对该行为是否“不正当”作出判断。这种封闭的机械地选择准据法的方式,使得本应适用的相关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适用,从而必然对侵权事件当事人产生极不公平的结果。当被告的行为依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而英国法认为不具有可诉性时,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便会失败,从而使得被告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所针对的行为依英国法必须具有可诉性,这无疑鼓励原告选择法院(shoppingforum)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同时由于原告只须证明被告的行为依行为地法具有“不正当性”,而不是可诉性,即使被告的行为仅产生刑事责任,也符合“不正当性”的要求。这种对行为性质不加以适当限制的宽容作法,虽有利于原告请求权的实现,但这是对被告的不公平为代价的[1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