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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REITs的发展必须引入信托制度

论我国REITs的发展必须引入信托制度


卢晓亮


【关键词】REITs 基金 信托
【全文】
  目前REITs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信托计划的形式,即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向社会特定人群融资,向特定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形式;另一种是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形式(包括通过现有公司先收购看中的房地产,再整体上市的做法),即通过房地产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融资,融资所得供房地产公司投资房地产项目。
  从国内外对于REITs的定义来看,基本上都将REITs定义为基金。其实,虽然我国的上述两种表现形式与基金叫法不尽一致,但这两种表现形式恰恰是基金的一种分类形式。按照组织形态分类, REITs可被主要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类:(1)公司型REITs具有法人资格,资金使用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投资人既是REITs的持有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股息形式获取投资收益。(2)契约型REITs不具有法人资格,资金使用方式按照信托契约规定。投资人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通过受益权享有信托利益。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REITs作为基金的一种,其本质属性是信托,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这一点从REITs的英文也可以看出,REITs的英文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Trust就是信托的中文翻译。但是,REITs作为一种信托的特殊形态,其与信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从本质上看,REITs源于信托:(1)从历史渊源上看,投资基金是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一般认为19世纪在英国出现的最早形态的投资基金就是一种金融信托。(2)就内在的价值取向看,两者皆利用了由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理财观念,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它们聚集零散资金,通过专业化运作,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为投资人获取最大收益。(3)在法律属性方面,REITs与信托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一方面,REITs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性质。REITs一旦有效成立,REITs财产即从投资人(REITs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REITs的宗旨和目的。而且,REITs成立后,因REITs财产的管理、处分或其他事由所取得的财产,都归属REITs财产。这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另一方面,REITs财产名义持有人和受益人分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基金财产。这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原则一致。(4)以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为分类标准,可以将REITs基金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而契约型基金的基础就是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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