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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调研三题

  《新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是鼓励民间投资的重要举措,但同时却给债权人维护债权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客户主体资格上看,除了要核对其营业执照真实性外,还要审查其投资人状况。当投资人为自然人时,应当追查其是否还投资设立了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当投资人为法人时,应当继续核查投资者是否也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客户责任承担上看,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少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投资者对公司的单独控制容易发生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因此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会较为多见。为降低交易风险,商业银行对一人公司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有必要签订协议,以约束其不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客户组织行为上看,当商业银行依据其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决议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时,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决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
  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新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在审查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真实性时,应当看其是加盖了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还是加盖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公章,对后者须同时审核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手续。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决议,如其重大融资事项的决定权未授予董事会,则在向其发放贷款前,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融资的文件。贷款期间,如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应当要求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否则可以提前收回债权。
  三、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问题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大陆法系称其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本意是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要求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一般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公司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人格;(2)股东实施了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3)债权人因股东的不法行为而造成了损失。《旧法》没有涉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新法》第二十条则作出了如下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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