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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向何处去

  为了新的法学时代的来临,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清理中国法学/法制的知识系谱及其与政治权力的相互关系。本小文显然不可能完成这一重大任务,也不是为了这一重大任务而来,因为确切地说,本小文的写作机缘只是因为读到了华东政法学院童之伟教授的针对“巩献田教授事件”的大作《<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见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1248。),感到中国宪法学界并不乏深思明辩之士,一时高兴,竟不揣浅陋而作此文向童教授致意,并借此机会清理一下对当代中国宪法学的一些零星看法,而象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系谱则应该由专门的民法学之才学之士去认真清理的。
        二
  在此次“巩献田教授事件”中,中国宪法学家们的表演令人吃惊。在巩先生质疑《物权法草案》违宪之后,中国“著名的”宪法学家们不去研究到底什么叫违宪、如何检验违宪以及进一步去深入探讨中国宪法学的当代使命,却匆匆忙忙加入到民法学/物权法学者所主导的“《物权法草案》并不违宪”的大合唱中,失去了一个宪法学家对事物的甄别力,从而客观上成了民法学/物权法学者的“侍者”,完全丧失了中国宪法学家的尊严。中国宪法学家在“巩献田教授事件”中的这种表演,在我看来,并不是偶然的,它充分说明中国宪法学已经陷入困境,因此只能在现实的波澜中随波逐流。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批评中国法理学家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自己,因为“国家设定了法学和法理学家,不是让他们做法律具体的政治性的工作,而是需要他们拿出有理论价值的成果,这应该是一个学者的责任”。(徐爱国:《困境与出路:对中国法理学的遐想》,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1098。)我曾经在一篇小文章《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中认可了爱国教授的这一观点(http://weidunyou.fyfz.cn。)。现在我想说的是,在我看来,爱国教授对中国法理学家的这种严厉批评同样适用于中国宪法学家,甚至于更适合于中国宪法学家。
  然而,在我对中国宪法学家在“巩献田教授事件”中的表演深感失望的情况之下,我终于看到了一位真正的宪法学家出场了,他就是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的童之伟教授。这位曾经的珞珈(武汉大学)学子,辗转武汉来到上海,从上海交通大学而华东政法学院,著述虽然不多,却巍然屹立而有智者之思,五年前(2001)因从吾兄谢晖教授所主持之“法理文库”中读到其大著《法权与宪政》,尽管觉得其知识学理资源稍感老旧(如运用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来安排法权理论),但其立论扎实,特别是对风靡一时的权利本位论有重大的突破之处,心甚仪之,可惜一直无缘成文以示敬意,甚至今年二月在颠簸的云南西双版纳崎岖山路上海脑里猛然涌现出写写童之伟教授的想法,还连忙将脑海里涌出的一些想法在笔记本上写出一个大概,但回南宁后竟没有再理会。今日得缘,拜读童之伟先生针对“巩献田教授事件”的长文,越发对这位珞珈学长(因本人也在珞珈混过几天故可如此称呼)油然而起敬意,特别是联想到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珞珈许多学人在中国学界失尽颜面的情况下尤其难得,使我生“吾珞珈毕竟有人”的感慨。童之伟教授在《法权与宪政》中深刻指出:“无真知则易盲从”。(童之伟:《法权与宪政》,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页74。)如果用这句话来检验中国宪法学家在“巩献田事件”中的表演,那真是太合适不过的了,或者说,中国宪法学家的表演,正好不幸成了童教授此语的注脚。这也从反面提示我们,中国宪法学的根本出路在于获得宪法学的“真知”。没有对于宪法学的真知,自然就会昨日盲从于政治(学)家的逻辑,今日盲从于民法学家的逻辑,明日盲从于刑法学家的逻辑,总之是看不到在全球化结构之中的当代中国的内在秩序结构,更谈不上完成自己的学术使命了。
          三
  纵观童之伟教授这篇共分为八节并长达近三万字的宏文,照我看,它有三个特点,一是理性冷静的态度,一是客观深入的分析,一是学术自主的追求。如果概括得当,那么我认为童之伟教授实际上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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